中铺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中铺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百日大整治”行动的
公 告
为保障广大群众饮食消费安全,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精神,中铺食药所决定11月至12月底在全镇开展为期60天的食品安全整治,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及农贸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做好原辅料及成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食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商场超市、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要全部加入并使用电子追溯平台,其他经营者要全部索取“电子一票通”;学校要不定期开展食堂(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托幼机构食堂)原料采购、餐用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专项自查;大型以上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律采取物理消毒,杜绝化学消毒,10人以上包厢必须配备消毒保洁设施并正常使用。
二、根据《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甘综治办〔2015〕17号)要求:严禁在学校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经营食品;依法打击生产和销售“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等违法行为;严禁向未成年人售酒。有违规摆摊设点或者购买的面制品有添加含铝添加剂的情形时,请及时拨打12331进行投诉或举报。
三、 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出了重大调整,油条等油炸面制品每公斤铝含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其他膨化食品如馒头、生煎、包子中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
四、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及《营业执照》的豆腐、淀粉制品、豆芽以及其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或在淀粉制品中超量添加明矾以及用硫磺熏蒸淀粉制品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超市、副食店、饭店销售、使用,一经发现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没收和处罚。严查“黑加工”、“黑作坊”,加大取缔和处罚力度,对涉案金额巨大,涉嫌触犯刑法和阻挠执法工作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加大早餐安全整治力度,规范面包、大饼、花卷、馒头类销售行为。对食品摊贩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管理,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销售大饼、馒头、花卷等熟食制品以及麻辣、烧烤、卤制类的食品摊贩必须配备与经营相适应的冷藏保鲜设施。
望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我镇食品安全大局为重,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临洮县中铺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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