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药监局坚持三挂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本网讯 近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各乡镇监管所(稽查分局、股室)负责人签订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持三个挂钩,加大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力度。
一是与经济奖惩挂钩。凡监管所(分局、股室)人员一年内出现3次以下轻微违反省局八条禁令、县局十不准等规定,尚不够纪律处分行为的,每次扣发直接责任人当年综合目标奖200元;出现3次以上轻微违反省局八条禁令、县局十不准等规定,尚不够纪律处分行为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综合目标奖。凡监管所(分局、股室)人员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受到纪律处分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综合目标奖。
二是与责任追究挂钩。凡出现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情形者,即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本所(分局、股室)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一律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监管所(分局、股室)负责人责任。
三是与评先评优挂钩。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量化考核标准。凡监管所(分局、股室)出现党风廉政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取消任何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