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一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
本网讯(通讯员 万来)1月7日,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学习训诫,县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公开宣判、撤销缓刑,县公安局现场逮捕,并于当天送看守所执行刑罚。
社区服刑人员蒋某,因犯非法制造***支、故意伤害罪经兴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该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2018年3月27日被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1天。2018年4月8日兴山县司法局给予其书面警告处分。2018年11月30日,蒋某又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使他人受伤入院,经县司法局提请,于2019年1月7日,由县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公开宣判、撤销缓刑,县公安局现场逮捕,并于当天送看守所执行刑罚。
这是我县第一例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收监执行的成功案例,是我县司法局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的成果。这将对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威信、促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深入开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陈军表示,我县社区教育工作已经走上了正规化,信息化。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刑法执行力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悔过自新。通过社区服刑,通过劳动改造,让他们今后变成真正的社会有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