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一男子在漳河电鱼被起诉图
本网讯(通讯员李开明、叶宇星)我不过在漳河电了4条小鱼,这就违法犯罪啦?面对民警的讯问,在漳河边长大的嫌疑人柏某申辩道。6月27日,该案由县公安局正式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今年5月7日,漳河渔政部门联合县公安局在漳河水库远安水域开展渔政巡查联合执法时,将正在电捕鱼的柏某抓获,当场查获蓄电池、逆变器等作案工具,扣押红尾鱼2条、翘嘴鱼1条和麻鱼1条,重量共计7两,后经物价部门审核,4条鱼市场价值9元钱。
经查,柏某今年49岁,家住漳河水库远安水域附近,他申辩不晓得3月1日至6月30日为漳河流域禁渔期,也不知道电捕鱼是破坏生态平衡的捕捞方式,直到办案人员向他宣读《湖北省水产局关于在漳河水库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批复》,解释了《刑法》有关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后,柏某才认识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表示今后绝不再非法捕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考虑到柏某的认错态度诚恳、情节轻微等情况,6月4日,公安机关对柏某实施了取保候审。目前,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嫌疑人柏某将被依法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参与办案的渔政工作人员介绍,电鱼、毒鱼、炸鱼,会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对鱼的食物和河流中栖息的无脊椎动物造成严重伤害,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还会使水环境受污染,降低水体自净能力,导致水质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