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能评指南
开展区域能评,是深化能源消费领域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实现工业领域投资项目高效审批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能源消费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节能主管部门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本指南旨在为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区域能评工作提供指导。
一、总体要求
根据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全面分析实施区域评估的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内该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强度等控制目标,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开展全过程监管。通过推行区域能评改革,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进一步简化、节能审查流程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的要求全面落实,探索出既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又实现节能审查高效审批的新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严守“ 双控 ”目标 。节能审查是从源头严控高耗能项目增长、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开展区域能评改革,建立本区域负面清单,通过加强区域能源利用监测、监管,确保完成能源消费“双控”目标。
(二)提高能评效率。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严格能评管理,全面提高节能审查效率,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三)强化全过程监管 。严格节能执法监察,全面执行投资项目唯一代码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对不履行承诺备案的失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并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工作重点
1、编制区域节能报告
《区域节能报告》要根据本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规划等,详细阐述产业发展现状、调整优化方案。要贯彻落实控制能源消费、降低能耗强度、减少煤炭消费的能源政策,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和先进能效标准,严谨科学测算,提出 2025 年本区域能源消费强度和用能总量等控制目标。根据推进能源节约、创建两型社会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区域行业分类管理原则、能效标准依据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的对策措施,建立节能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推广应用、用能承诺、责任追究、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等工作机制,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2、制定负面清单
将省级以上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 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项目)、重大产能过剩行业、年综合能耗超过 5000 吨标准煤、有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项目等,作为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3、实行分类管理
通过节能审查的区域,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作为有关部门后续监管的依据。
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管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4 号令)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由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4、建立全过程监管模式
承诺备案的项目建成投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承诺备案内容组织节能竣工验收,并把竣工验收报告报区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投产运行;未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责令企业整改,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运行;投产稳定运行后,节能管理机构、节能监察机构不定期对项目实际能耗水平等承诺备案内容进行专项监察。
四、工作程序
(一)节能评估
1、开展节能评估。区域管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报告编制单位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开展区域用能摸底调查和分析,提出区域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编制区域节能报告。
2、完善区域节能报告。区域节能报告送评审后,区域管理机构和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区域节能报告报批稿。
(二)节能审查
1、组织评审。节能审查部门收到区域节能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出具审查意见。节能审查部门根据区域节能报告报批稿、评审意见、区域节能目标任务、能耗水平等,对区域能评内容和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含区域节能报告是否通过、区域用能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负面清单等基本内容。
(三)承诺备案
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研报批之前,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备案之后、开工建设之前,向区节能审查机关提交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成果进行节能审查的申请,并对项目作出备案承诺。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域所在地节能审查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区域所在地节能审查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对照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总量控制目标、单位产值能耗、负面清单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实行备案管理,并进行公示。当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生产工艺、能源消费量、节能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节能审查机关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不再单独组织机构评审,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于审查发现不符合使用区域评价成果条件的项目,通知项目单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区域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日常节能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分类管理统计,妥善保存相关电子和书面材料,以备检查。
(四)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进行监管。区域内的一般行业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审查部门、节能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节能承诺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承诺内容和相关规定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区域所在地节能审查部门对照项目备案承诺内容,就项目涉及的产业政策、生产工艺、主要用能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等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核实,开展节能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产运行。未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运行。在项目投产稳定运行后,区域所在地节能管理机构负责不定期对项目实际能耗水平等承诺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区域所在地节能监察机构负责不定期对项目进行专项监察。对达不到承诺内容要求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相关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区域内的重点行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44 号令)和省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保障措施
1、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制度
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用能预算化管理体系,实行用能预算化管理。落实新上高耗能项目用能和耗煤“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推动用能管理和控煤减煤精细化、科学化。
2、有序推行项目节能量交易和区域用能权有偿使用、交易制度
扩大项目节能量交易范围,推进本区域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积极推进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初始用能权确权工作。对未履行节能承诺、未能通过项目竣工节能验收、未落实煤炭替代方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新增项目用能权。积极推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的新增用能指标,鼓励以有偿配置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取得。
3、建立健全相关能耗标准体系
开发区要加快建立健全行业能效标准体系,积极开展能效领跑者活动,推出一批能效领先的地方标杆,为区域能评提供能效对标技术支持。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现状,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能效标准的区域能效指南,提高区域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区域产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