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政采范围有了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释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中的财政性资金和服务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七款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财政性资金是界定政府采购范围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界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有四个重要因素: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购标的。其中,资金来源《政府采购法》界定为财政性资金,即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规定的采购标的的,则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反之,则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因此,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在确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时至关重要。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中未对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和外延予以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这一概念的应用比较模糊,各地、各部门的掌握有所不同,有必要通过《条例》予以明确。
长期以来,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是财政管理中约定俗成的概念,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大量文件中频繁使用,但这些概念本身一直没有法定的准确含义。实践中一般将财政性资金理解为与单位自有资金相对应,包括各种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的进程,其具体范围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也有所不同。如1996年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在《政府采购法》制定时,根据当时的财政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法》的释义将财政性资金解释为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但随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深入,财政部逐步将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规模。2010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规定从2011年1月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全部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相应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全面取消了预算外资金,预算外一词成为历史。如此,《政府采购法》立法之初的解释已难以适用。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部分单位建议采取列举式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作出解释,正如财政性资金具有上述动态发展的特点,《条例》即便通过列举式作适当细化,依然无法穷尽其外延。
财政性资金的内涵与预算管理密切相关
《条例》将财政性资金明确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通过预算管理来界定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采购的管理范畴应当与预算的管理范畴相一致、相衔接。预算管理的具体范围则由《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
《条例》将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通过财政性资金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也便于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把握和操作。在执行中应当将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是否为财政性资金的标准,从而判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实践中,各地的预算管理水平和具体范围有所不同,特别是部门预算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差异较大。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不论来源,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在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情况下,《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解释与《政府采购法》立法时的解释相比,实际上淡化了对资金来源的要求,即,只要是预算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应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如此既便于操作和管理,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和规模。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定义是对《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财政性资金的解释,仅适用于界定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不是一般意义上财政性资金的定义,不适用于其他财政管理领域。财政性资金在财政管理中的准确含义应当由专门的财政、预算、国库等法律法规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