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
宝应县司法局文件
关于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
各司法所:
为深入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推动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根据省司法厅工作部署,决定组织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知识,请司法所积极安排人员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保留相关台账资料以备上级检查。
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宝应县司法局
2019年3月29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一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
1. 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同志为核心的***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2.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 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越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 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3.开展扫黑除恶的目标任务和步骤是什么?
通过3年的不懈努力,实现“三个明显提升” 的目标, 即: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以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有效整治,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 “保护伞”得以铲除,软弱涣散基层组织得到有效整顿,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防范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长效机 制得以全面建立,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效形成,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 、规范化 、 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扫黑除恶斗争时间为三年,2018 年为专项斗争推进年,通过组织发动各方面力量,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深挖彻查 “ 保护伞 ” ,全面掀起斗争高潮,积极营造强大声势,在全社会形成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深厚氛围。2019年为重点问题攻坚年,通过对重点案件 、重点问题 、重点地区紧盯不放 、攻坚突破,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 、彻底除根,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满意度 。2020年为长效机制建设年,通过边打边建 、固化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摸排、部门协作配合、基层基础建设等 “ 长效机制 ”,有效遏制黑恶势力滋生,全面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4. 扫黑除恶斗争的打击重点有哪些?
在全国范围内,聚焦黑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 、重点领域,因地制宜组织打击整治工作,重点打击 12 类黑恶势力犯罪: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 、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 “ 村霸 ” 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滩涂养殖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房屋装修、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 “ 黄赌毒 ” 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 “ 地下执法队 ” 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 “ 水军 ” 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同时,深挖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坚决做到黑恶势力“关系网 ”“保护伞” 一个不留 。
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内容有以下十项:(1)涉足经济领域、服务行业的黑恶势力以及外来人员 团伙犯罪;(2)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横行乡里的村霸、乡霸和宗族黑恶势力;(4)“企业化 ”“ 公司化 ” 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黑恶势力;(5)各种 “ 套路贷 ”“ 裸贷 ”和以“ 软暴力 ” 滋事讨债等突出黑恶问题;(6)盘踞在交通、建筑、矿产、水利等领域垄断经营、强揽工程、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7)插手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的黑恶势力;(8)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 及其 “ 保护伞 ”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 “ 地下执法队 ” 的涉黑涉恶势力;(10)其它各类涉黑涉恶势力 。
5.“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扫黑除恶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彰显***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
6.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哪些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 “ 组织特征 ”“ 经济特征 ”“ 行为特征 ” 和 “ 危害性特征 ” :
从组织特征来看,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 ;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 、 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
从经济特征来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 不应认定为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
从行为特征来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 。
从危害性特征来看,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 “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非作恶, 欺压 、 残害群众 ”。
7.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体指哪些?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8.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当怎样处罚?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积极参加者,可以根据《刑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认定为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 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假释。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 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
9. “ 恶势力犯罪 ” 应当如何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 “恶势力 ”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 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 “ 打砸抢 ” 等 。
10. “ 恶势力犯罪集团 ” 有哪些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
11. “ 软暴力 ” 实施的犯罪如何定性?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 、 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 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 “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 “威胁” ,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 、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 、哄闹 、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五) 项规定的 “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12.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怎样处罚?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 。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 “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肆意认定违约 ”“ 转单账 ”“ 虚假诉讼 ” 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 、 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 、强迫交易 、 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 “ 债务 ” 和以 “保证金 “中介费 ”“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 “借款” ,应予以没收。对采用讨债公司 、“地下执法队 ”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
13.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武汉会议的主要精神是什么?
围绕三年为期的工作目标,坚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坚持依法严惩与源头治理结合,坚持扫黑与打击 “ 保护伞 ” 同步。以 重点地区 、行业、领域为突破口,以深挖彻查 “保护伞”为关键点,以基层组织建设为着力点,抓住突出问题,奋力攻坚克难,进一步提高组织化 、专业化 、法治化、社会化水平,推动专项斗争持续深入、不断实现新突破 。进一步学习领会***决策部署,在提升政治站位 、统一思想行动上实现新突破;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在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 、长效化上实现新突破;进一步研究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动向,在增强靶向性、掌握主动权上实现新突破; 进一步完善深挖彻查 “ 保护伞 ” 工作机制,在除恶务尽上实现新突破;进一步运用组织化政策措施,在排除干扰阻力 、攻克重大复杂案件上实现新突破;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在提升执法办案能力上实现新突破;进一步统一执法办案思想,在提高法治化水平上实现新突破;进一步推进源头治理,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上实现新突破;进一步加强督导,在推动专项斗争取得更大实效上实现新突破;进一步创新宣传发动社会参与机制,在营造扫黑除恶强大声势上实现新突破 。
14. 什么是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
“ 保护伞 ” 即《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 “ 包庇 ” 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 。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依法严惩农村 “两委 ”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 、救灾扶贫优抚 、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 、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以及放纵、包庇 “ 村霸 ” 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 、徇私舞弊,为 “村霸 ” 和宗族恶势力充当 “ 保护伞 ” 的犯罪 。
15. 什么是“村霸” ?
指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 、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
16.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财产怎样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诉讼需要,应当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产。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 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 、收益的数额,办案单位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
17.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财产中哪些财产需要依法追缴?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追缴 、没收:(1) 组织及其成员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 组织成员 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 、收益;(3) 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组织活动资助或主动提供的财产;(4)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 、家庭合法资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5)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7) 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
违法所得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 对方明知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 、收益的; (2) 对方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3)对方是因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4)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的 。依法应当追缴 、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 、被他人善意取得 、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 、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对于依法查封、扣押 、冻结的涉案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
的,应当予以返还 。
18.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哪些?
(1) 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的反腐 “拍蝇”过程中, 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
(2) 政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以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
(3)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及处理信访件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
(4) 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收集掌握的涉黑涉恶举报线索;
(5)纪检监察、政法、行政机关在执纪调查、司法活动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与涉黑涉恶有关的其他问题线索 。
19.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个人问责情形有哪些?
(1)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或摸排不仔细,工作不落实,应摸排或未摸排甚至隐瞒包庇,致使辖区内黑恶势力得不到有效打击,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2)为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挠办案的;
(3) 因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案件发展受影响的;
(4) 私自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微博等通讯媒介发布与涉黑涉恶案件相关的文字、图片 、视频等 。
20. 《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的“ 六个围绕 、六个重点 ” 分别是什么?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有关***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 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 、除恶 、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 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 、重点领域加强日 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 、 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 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 “ 拍蝇 ” 结合起来,治理党员 干部涉黑涉恶问题, 深挖黑恶势力背后 “ 保护伞 ” 情况;
(5) 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 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 层层压实责任, 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
21.2019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有哪些最新要求?
(1) 要发挥政治优势,形成强大合力。各级党委要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开展好专项斗争的组织优势,推动形成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履行好牵头责任,统筹 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综合施策 、协力推进。要最大限度把群众发动起来,打好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
(2)要坚持打早打小,形成压倒态势。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找准病灶,运用好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依法严惩人民群众最痛恨的黑恶势力,严防其坐大成势。要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淫秽 、*** 、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 。要一茬接着一茬打,持续发力, 久久为功 。
(3)要坚持综合治理,遏制黑恶犯罪 。 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加强对黑恶势力易发多发地带排查整治, 推动落实重点行业、领域监管责任,最大限度挤压涉黑涉恶犯罪组织滋生空间 。
(4)要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把扫黑除恶与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结合起来,与反腐败、基层‘拍蝇 ’、打击‘保护伞’结合起来,与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普法教育、移风易俗结合起来, 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5)要以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载体,让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
二 、 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作用
1. 扫黑除恶斗争中司法行政机关有哪些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的主要工作包括: 强化涉黑涉恶罪犯收押、深挖、改造;加强律师辩护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管理 、监督;在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排摸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加强特殊人群教育管控;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开展基层法治建设,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会同有关方面及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隐患;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
2. 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指导律师代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好律师作用, 指导律师依法依规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辩护代理工作, 依法安排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律师会见在押犯。要进一步加强指导,依法开展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 。
3.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监狱要做好哪些工作?
对涉黑涉恶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开展危险性评估, 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对可能有案底、与相关案件有关联、与涉黑涉恶犯罪人员 有联系 的在押罪犯,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谈话, 教育他们主动交代或揭发检举 。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 “ 五大改造 ” ,促进涉黑涉恶罪犯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努力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
4.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做好哪些工作?
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戒毒人员对专项斗争活动的认识,并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形式,讲清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及危害, 充分调动戒毒人员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发动戒毒人员 踊跃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
5.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做好特殊人群管控?
对在册社区服刑人员 中的黑恶势力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对走访、排查、监管工作中收集到的相关线索进行调查 、核实和评估,及时上报信息线索,预防和阻止社区服刑人员被黑恶势力引诱、拉拢,防止发生社区服刑人员 脱管 、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加强黑恶势力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不断完善刑满释放人员 动态管控机制, 对有黑恶势力犯罪前科的高危人员进行动态管控和常态化管控 。
6.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司法行政机关怎样开展法治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结合:“七五”普法,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为重要普法内容,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大力宣传扫黑除恶重大意义和实际成效,让群众充分了解党委政府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立场和决心,提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 。
7.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优势推进社会治理?
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等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乡镇党委、镇政府建立和完善基层群防、群治、群控网络,努力为乡镇党委、镇政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 。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信息资源优势,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的预测 、排查 、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扫黑除恶工作 。
三 、 关于问题举报相关规定
1. 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1)拨打公安机关或当地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2)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3)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
2. 关于扫黑除恶线索举报方式 。
公民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揭发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涉黑涉恶等违法活动。同时也可以向当地纪委、监察委举报。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自身权限受理公民的举报线索,一旦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在 3 个工作日内将《 问题线索移送函 》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涉案款物或清单移送公安机关。发现涉黑涉恶党员干部、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或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线索,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
3. 关于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渠道 。
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也可以向全国扫黑除恶举报,举报渠道:网站举报平台:www.12389.gov.cn;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 190001 号信箱;举报电话:010-12389江苏省内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并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单位和个人,落实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对举报线索查 证 属 实 的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兑 现 奖 励 。 举 报 电 话 :025-83524730; 来信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 1 号; 江苏省公安厅扫黑办收,邮 编 210024;网络邮箱 :jsgashce@163.com; 微信公众号: 江苏刑侦新浪微博: @江苏刑警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