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水利和湖泊局2022年执法检查计划
为加快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高水利执法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黄州区水利和湖泊局202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
(一)检查目的: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维护工程安全;
(二)检查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第五项第(二)子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检查内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四)检查对象:水利工程
(五)检查时间:2022年4月-12月
(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随机抽查比例:100%
(八)检查频率:1-2次
(九)牵头股室:局工程股
二、对水利工程安全的检查
(一)检查目的: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维护工程安全;
(二)检查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第五项第(二)子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检查内容:水利工程安全的检查
(四)检查对象:水利工程
(五)检查时间:2022年4月-12月
(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随机抽查比例:100%
(八)检查频率:1-2次
(九)牵头股室:局工程股
三、对水旱灾害防御的检查
(一)检查目的: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确保度汛安全。
(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三)检查内容:防汛的检查
(四)检查对象:各类水利工程以及有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五)检查时间:2022年3月-10月
(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随机抽查比例:100%
(八)检查频率:1-2次
(九)牵头股室:局工程股
四、对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检查
(一)检查目的:加强对对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检查,维护水事安全;
(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主席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经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检查内容:对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检查
(四)检查对象: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的单位和个人。
(五)检查时间:2022年4月-12月
(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随机抽查比例:100%
(八)检查频率:1-2次
(九)牵头股室:局水政股
五、对水行政执法的检查
(一)检查目的: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的检查,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主席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水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检查内容:水行政执法的检查
(四)检查对象: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活动(含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活动、防洪保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五)检查时间:2022年4月-12月
(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随机抽查比例:100%
(八)检查频率:1-2次
(九)牵头股室:局水政股
六、对河道采砂的检查
(一)检查目的:对河道采砂的检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
(二)检查依据:【法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0日***令第320号)第三条第三款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法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法规】《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29日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
(三)检查内容: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2、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3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4、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5、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6、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检查对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五)检查时间:2022年1月-12月
(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随机抽查比例:100%
(八)检查频率:1-2次
(九)牵头股室:局水政股
七、对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的检查
(一)检查目的:加强对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的检查,确保水资源费征收到位。
(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主席令第74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令第 460 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条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检查内容:对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的检查
(四)检查对象: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五)检查时间:2022年4月-12月
(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随机抽查比例:100%
(八)检查频率:1-2次
(九)牵头股室:局水资源股
八、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检查
(一)检查目的: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强化全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二)检查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检查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四)检查对象:从事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五)检查时间:2022年1月-12月
(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随机抽查比例:100%
(八)检查频率:1-2次
(九)牵头股室:局水政股
黄冈市黄州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