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物价局关于召开株洲县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的公告
株洲县物价局关于召开株洲县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召开株洲县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根据株洲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本次听证会由株洲县物价局具体组织和承办。现将本次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株洲县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14年9月25日(星期四)上午8:30在县城管局二楼会议室举行,会期半天。
三、听证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1、听证参加人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位或住址 | 参加人界别 |
1 | 何 莹 | 男 | 县人大办公室 | 人大代表 |
2 | 聂爱华 | 女 | 县政协办公室 | 政协委员 |
3 | 钟显佑 | 男 | 县法制办 | 专家代表 |
4 | 马 理 | 男 | 县环保局 | 专家代表 |
5 | 刘 敏 | 男 | 县建设局 | 消费者代表 |
6 | 李志平 | 男 | 县城管局 | 消费者代表 |
7 | 胡彩琴 | 女 | 甘塘坡居委会 | 消费者代表 |
8 | 刘艳芝 | 女 | 伏波岭居委会 | 消费者代表 |
9 | 张惠兰 | 女 | 关口居委会 | 消费者代表 |
10 | 龙桂端 | 女 | 接龙桥居委会 | 消费者代表 |
11 | 曾 亮 | 男 | 自来水公司 | 消费者代表 |
12 | 陈朝蓉 | 女 | 县一医院 | 消费者代表 |
13 | 晏清强 | 男 | 家电维修 | 消费者代表 |
14 | 曹新华 | 男 | 翰皇擦鞋 | 消费者代表 |
15 | 胡志君 | 女 | 移动营业厅 | 消费者代表 |
16 | 尹澄潜 | 男 | 桑园南路5栋203室 | 消费者代表 |
17 | 余*** | 男 | 姚家岭26号 | 消费者代表 |
18 | 文灵芝 | 女 | 姚家岭22号 | 消费者代表 |
19 | 彭运和 | 女 | 县法院宿舍 | 消费者代表 |
2、听证人名单:
序号 | 姓 名 | 性 别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1 | 尹征东 | 男 | 株洲县物价局 | 局 长 |
2 | 谭 准 | 男 | 株洲县物价局 | 副局长 |
3 | 文美松 | 男 | 株洲县物价局 | 党组成员 |
4 | 刘朝霞 | 女 | 株洲县物价局 | 成调队队长 |
5 | 易小莉 | 女 | 株洲县物价局 | 收费管理股股长 |
四、 定价听证方案要点
(一)征收范围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株洲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和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见***)
(三)征收方式
县环卫处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日常管理工作。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取委托征收和直接征收方式。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各代征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委托书,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建议出租车由环卫部门委托县客运管理处代收;客运车和货运车由环卫部门委托县运管所代收;基建工程建筑材料由环卫部门委托县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代收;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部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建筑渣土、经营场所类和其他征收对象由环卫部门自行收取;装修、维修项目由负责处理的服务单位收取。
(四)资金的管理
(一)环卫处及代征单位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应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价格、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垃圾处理费开征以后,环卫部门应加强垃圾中转站、垃圾临时收集点的分布,并告知服务对象将垃圾倒入指定的收集点。物业小区、居民点、市场、医院、学校、大中型宾馆和有独立院落的企事业单位等垃圾量较大的服务对象必须在院内设置密闭式垃圾桶等收集垃圾的容器;较为分散的居民、门店等的服务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二)为了确保特困群众的生活不因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而受到较大的影响,对城区低保户对象等困难人群,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免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单位能自行收集和运输至垃圾处理场(华新水泥焚烧窑)的应免征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具体办法由该单位与环卫部门协商确定。
(五)环卫处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清扫保洁实行市场化经营,负责城市街道、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以及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六)环卫部门应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成本,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株洲县物价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附 件:
株洲县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拟定征收标准
序号 | 收 费 类 别 | 计征方式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
一 | 居民(含暂住人口) | 按居住时间 | 户∕月 | 3.00 |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按4元/户.月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 | ||
二 | 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敬老院、部队 | 按上年度在册人数计征 | 人∕月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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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按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计征 | 人∕月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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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厂矿企业及其他组织 | 按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计征 | 人∕月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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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经营场所类 | ||||||
| 1、餐饮业 |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 m2/月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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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茶楼、娱乐业、美容美发、足(洗)浴、***保健等 |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 m2/月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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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馆业 | 按床位数计征 | 床.月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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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理业 |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 m2/月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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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中型商场、超市、家具店 |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 m2/月 | 0.20 | 营业面积50m2以上 | |||
6、洗车场 |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 m2/月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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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业停车场 |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 m2/月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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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驾校 |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 m2/月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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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副产品市场(含屠宰场) |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 m2/月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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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食品加工、藕煤加工、废品收购、广告装潢 |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 m2/月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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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门店 |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 m2/月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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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临时摊点 |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 m2/天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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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营业性车辆类 | ||||||
| 1、出租车 | 按车辆数计征 | 辆/月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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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运车 | 按车辆数计征 | 辆/月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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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运车4吨以上(含4吨) | 按车辆数计征 | 辆/月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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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货运车2—4吨(含2吨) | 按车辆数计征 | 辆/月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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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货运车2吨以下 | 按车辆数计征 | 辆/月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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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单位小车、非营运私家车 | 按车辆数计征 | 辆/月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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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建筑施工类 | ||||||
| 1、基建工程建筑材料 | 按建筑总面积计征 | m2 | 2.00 | 由建设单位缴纳 | ||
2、建筑渣土(余土) | 按实际渣土量计征 | m2 | 3.00 | 建设单位自行运输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倾倒 | |||
3、维修、装修项目 | 按实际维修装修面积计征 | m2 | 4.00 | 由业主缴纳 | |||
4、渣土污染应急处理 | 按污染面积计征 | m2 | 6.00 | 自行清扫减半 | |||
八 | 临时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 | 按垃圾量计征 | 吨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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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水泥协同窑焚烧)费 | 按垃圾量计征 | 吨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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