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监察局赫章县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赫章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制度的通知
赫章县监察局 赫章县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赫章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阿西里西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产业园区管委会:
《赫章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已经县监察局和县政务服务中心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赫章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二:赫章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渠道
赫章县监察局 赫章县政务服务中心
2013年6月28日
***一:
赫章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完善中心窗口工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办事程序,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使当事人对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意见投诉渠道畅通并能得到满意的答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投诉机构。在县政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人员由县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与县政务中心督查股组成,共同受理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投诉,包括现场投诉、电话投诉和信函投诉,具体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工作。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窗口部门或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投诉窗口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增加许可条件和环节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许可权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许可事项名称、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的;
(四)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未一次性清楚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对不予受理、许可的事项不按规定告知理由或受理后应当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拒绝办理或未在规定和承诺时限内办理的;
(七)无法定依据强制服务对象接受领证前的有偿培训的;
(八)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九)不按时参加联合审批和现场联合踏勘或者不按时反馈意见的;
(十)对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做到应进必进而不进或授权不到位的;
(十一)在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以威胁、要挟、变相要挟、暗示等手段对企业和群众敲诈勒索或索取财物的;
(十二)在服务过程中态度生硬、语言粗暴的;
(十三)发现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无故迟到、早退、缺旷或工作时间随意脱岗、离岗、串岗以及打麻将、玩扑克、下棋、上网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炒股票(基金)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受理投诉后,受理人按《投诉来访登记表》逐项填写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方式、投诉内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做好详细登记备案,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随时追踪了解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第五条 投诉办理时限。当事人投诉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及行政审批办理程序中的问题,投诉窗口要及时了解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情况,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提出当事人满意的处理意见,能及时答复的当场答复投诉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时应将处理结果备案。
第六条 申请行政复议时限。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30个工作日内均可要求处理单位重新进行核实,处理单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如过错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中心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中心督查股还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情况征询其对中心的意见。
第七条 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中心将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并纳入窗口季度考核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八条 投诉受理人受理当事人对有关窗口部门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投诉,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投诉纪律,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情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投诉纪律导致投诉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赫章县监察局和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
赫章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渠道
投诉窗口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857-3222303(县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0857-3224561(县政务中心督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