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保密制度
第一条秘密文件、资料由党政办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第二条 镇领导,各业务部门干部开会、学习带回的涉秘文件资料一律交党政办公室负责登记、集中管理。
第三条 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借阅、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借阅或查询。
第四条 ***文件、资料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和主管部门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不得在非***计算机上处理、传送密件。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存储介质设备一律不得带回家或各部门相互借用。
第六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条 ***文件、资料和存储介质的销毁须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严格控制各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