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不满15年补缴不足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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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11日发表
我县原新农保及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即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参保人员),逐年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从参保当年起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政策咨询电话: 县居保局:0825-5395960 543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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