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阜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王秋义
受委托单位:阜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王少先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阜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委托阜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事项:
一、委托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规章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52号)
二、委托范围
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与进出口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 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 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承担文物保护有关工作任务及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二)法规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6.《出版管理条例》
7.《印刷业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9.《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10.《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1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3.《电影管理条例》
(三)规章
1.《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7.《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8.《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9.《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1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四)其他
四、受委托单位责任和义务
1.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2.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务;
4.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委托机关负责;
5.对执行公务时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6.对超越委托权限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责任;
7.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教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8.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情况。
五、工作要求
1.为便于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工作开展,委托机关制作行政处罚专用章一枚,授权受委托单位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工作中使用,不得他用,此枚印章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工作中与委托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实施行政处罚,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规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报委托机关,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对委托机关交办或群众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5.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六、委托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