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德区、清远市有关单位,英德市人民政府:
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决定,顺德区、清远(英德)市2012~2016年将各自从合作区所得财税收入全额返还合作区,支持合作区建设。会议审议通过《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
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委〔2011〕87号)和顺德区政府、英德市政府签署的《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的精神和要求,全面推进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加快传统优势产业向合作区转移发展,促进新兴产业在合作区创新发展,将合作区建成现代产业基地和产业协作领先区域,结合顺德、清远(英德)两地和合作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政策
第一条 《关于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委〔2011〕87号)鼓励投资的综合政策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各种产业优惠政策,凡经许可现适用于合作区的,合作区遵照执行。
第二条 清远市、英德市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措施覆盖到合作区内企业,已按本办法享受同类型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企业、项目,不再重复奖励和扶持。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作区规划范围内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和工业项目的投资者。本办法所指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项目经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复同意设立;
2.投资项目在合作区规划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缴税;
3.投资项目达到合作区规定的,或达到投资方与管委会协定的经济、建设指标。
三、投资奖励和优惠
第四条 实行公共设施投资补助。投资者在合作区内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公益性经营项目,合作区财政给予投资者专项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建设项目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核定。
第五条 实行生产经营扶持奖励。投资者在合作区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且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五年内,合作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实施奖励的首年和次年,奖励标准参照企业当年在合作区纳税地方留成总额(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的100%进行核定;实施奖励的第三至五年,奖励标准参照企业当年在合作区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50%进行核定(该奖励需扣除奖励年度经济合作区所承担的企业出口退税部分)。
第六条 实行行政规费优惠。投资者在合作区内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工业项目,在办理项目报批、报建手续过程中缴纳的行政规费,扣除国家、省必须收取部分后,属合作区、清远市和英德市收取的行政规费,原则上按50%比例给予补助,具体以管委会公布的优惠项目和优惠标准为准。
第七条 实行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合作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和无形资产,可按国家规定的最优惠政策缩短折旧年限。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予以免缴项目建设履约金:
1.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绝对控股的下属企业投资的项目;
2.国内外500强企业、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广东省和清远市重点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行业龙头企业;
3.持有中国驰名商标和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
第九条 对产业带动性较强的行业龙头企业项目、产业链抱团投资项目、采用先进环保技术和设施的项目及其他特别优质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进一步的优惠待遇。
四、人才奖励和服务
第十条 实施高级管理技术人才补助。对在合作区内工业企业工作的管理人才、技术人员,合作区财政给予企业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年薪超过25万元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参照其在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5%进行核定;年薪超过15万元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参照其在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实行社会保险参保优惠。合作区内企业参照清远市最优惠政策办理社会保险,投保费率和缴费基数可分为城市居民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员工投保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实行异地务工人员入籍优惠措施。对在合作区内企业工作,符合高技能人才入户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英德市城镇户籍;其他人员可通过积分制入户政策申请办理入户。
第十三条 企业员工子女就读便利。由英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每年给予合作区内的公用事业企业和工业企业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就读指标,以满足企业员工子女入学需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按普通生招收,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投资者未按规定或协定时限投资、建设、投产,则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违反规定,企业2年内不能享受合作区相关的优惠政策,合作区2年内不对企业申报各级补助作配套资金的承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财政扶持、奖励的具体数额、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新出台的规定有矛盾的,按国家、省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清远市、英德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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