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佛(顺)征告〔202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广东省实施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19〕100号)
三、批准用途:供水用地、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四、批准时间:2019年12月31日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位置:顺德区乐从镇杨滘村、岳步村范围内(见附图)
六、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七、上述0.2194公顷土地中:
(一)0.1143公顷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710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本次征收杨滘股份合作经济社0.1143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0.0171公顷,已在佛山市顺德区2012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文号:顺建用地〔2013〕139号)中全部落实。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乐从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0.1051公顷属乐从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土地,不涉及土地补偿。
八、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即2020年3月10日之前),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乐从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理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九、公告期限: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19〕10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十一、上述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征求意见后,由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19〕100号)
2.被征收(收回)土地位置图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杨滘地块:
国有地块: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19〕10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