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不受理信访人越级走访
广东省信访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属地管理”等多个原则,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并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
本报讯(记者杨洋)历经多轮论证并修改的《广东省信访条例》,昨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据悉,该条例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中规定,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新闻媒体”不再列为听证参加人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但此前明确列入听证参加人的“新闻媒体”被删除。
条例还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
关联稿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