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对无证排污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我分局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的时间申领《排污许可证》、原许可证过期后长期不换证、申请资料准备不齐全、申请资料填写不规范、不合逻辑等问题,特别是部分企业填写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存在错填、漏填、数字前后不对应、不合逻辑等错误,导致无法根据该表核定排污量,造成退件较多,给企业带来不便。
针对以上问题,我分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间申领《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试生产或验收批复后15日内向我分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现有持证单位应当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我分局申请换证;现有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向我分局申请办理年审手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无需年审)。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由于相关表格复杂,企业准确填写难度大,申请资料准备完整后企业先交到三水区环境监察分局收费室进行指导填写,指导完成后由企业交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
三、申领排污许可证需准备的资料:
(一)新建项目单位、现有项目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4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
(二)许可证到期换证的排污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三)持证单位办理年审手续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
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可在三水区环保局网站填写。
请各有关企业按要求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换证和年审工作,做到持证排污、依法排污。否则,我分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三水区环境监察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黎*** 联系电话:8773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