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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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FSBG2013021号 |
佛人防〔2013〕54号
印发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防办,佛山新城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工程
监理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
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含顺德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管,对在佛山市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凡在我市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应办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记载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手册。
三、未办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办理进入佛山承接工程单项登记,凭《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入佛山承接工程单项登记表》(***2)等资料可办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等其他相关手续。但每个单位每年办理单项登记不能超过两宗。
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取《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人民防空监理单位办理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丙级(含)以上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四)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地入佛山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同时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在佛山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五)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专业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外地入佛山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常驻总监、总监代表等专业监理人员的相应证件、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和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六)外地入佛山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分支机构公章,原件核对);
(七)一年来的主要业绩。
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
《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丢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15日内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续领新的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或借用其他单位办公场所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予发放《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和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入佛山承接工程单项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或立即予以收回《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
(一)人员未达到资质规定的要求;
(二)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四)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八)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九)因监理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
(十)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在资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十一)单项人防工程项目检查分数低于80分。
八、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九、《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每年的12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登记手册》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进行信誉评价,并在网上公示评价结果。
十、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人民防空施工图审查手续时,应当出示《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登记手册》。
十一、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