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实施方案(20122013年)及2012年明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府办〔2012〕1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实施方案(2012-2013年)》及《2012年明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十四届区政府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
实施方案(2012-2013年)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同意建设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区的复函》(粤发改高技术函〔2011〕2086号),省正式批准我区建设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区。为加快推进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区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产品应用和产业发展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引导市场消费,以明城镇为试点,逐步在全区范围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私人用车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液化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积极探索新能源产业政策、应用模式和商业模式,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建成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区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工作目标
2012-2013年,以中低速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为重点,投放各类新能源汽车600辆,建成加气站4座、充电站(电池交换站)3个、充电柱(柜、桩)850个,建成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点2家,并率先建立中低速电动汽车的技术标准、政策体系、市场服务网络,将成功经验向全省推广。以市场带动产业发展,力争到2013年形成2万辆新能源汽车综合生产能力。
三、示范计划
(一)示范区域。全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年度示范计划。
2012年,投入370辆新能源汽车进行推广应用,其中天然气公交车和出租车98辆,电动汽车272辆。
2013年,投入230辆新能源汽车进行推广应用,其中天然气公交车和出租车65辆,电动汽车165辆。
高明区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及分工表(单位:辆)
种类 | 天然气公交车和出租车 | 电动出租车 | 农用车及其他电动汽车 | 合计 |
2012年 | 98 | 50 | 222 | 370 |
2013年 | 65 | 50 | 115 | 230 |
合计 | 163 | 100 | 337 | 600 |
负责单位 | 区环境运输城管局 | 各镇街 (详见下表) | —— |
各镇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计划分解表(单位:辆)
镇街 年份 | 荷城街道 | 杨和镇 | 明城镇 | 更合镇 | 合计 |
2012年 | 72 | 50 | 50 | 50 | 222 |
2013年 | 40 | 25 | 25 | 25 | 115 |
合计 | 112 | 75 | 75 | 75 | 337 |
(三)配套设施建设计划。
2012年,建成3座燃气加气站、2 座充电站(电池交换站)、400个充电柱(柜、桩)和1家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网点。
2013年,建设1座燃气加气站、1 座充电站(电池交换站)、450个充电柱(柜、桩)和 1家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网点。
配套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表
年度 种类 | 2012年 | 2013年 | 合计 |
燃气加气站(座) | 3 | 1 | 4 |
充电站、电池交换站(个) | 2 | 1 | 3 |
#充电柱、柜、桩(个) | 400 | 450 | 850 |
(四)示范车型及领域
种类 | 车型 | 应用场合 |
公共交通用车 | LNG公交车 CNG出租车 | 跨镇穿梭公交、镇内公交 区内出租车 |
中低速电动乘用车 | 农用车 | 农户交通运输 |
中低速电动乘用车 | 轻型乘用车 | 出租、家庭用车 |
四、实施重点与分工
(一)启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试点。将明城镇作为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的试点,探索开展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工作,首批投放以农用车为主的电动汽车50辆,力争于2012年上半年完成。(牵头单位:明城镇政府,协助单位:区发展规划统计局、经济促进局、财政局、环境运输城管局、国土城建水务局、市场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供电局、公安消防大队、公安分局)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成本核算,研究制定补贴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购置及运营、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协助单位:区财政局、发展规划统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
积极组织申报新能源汽车项目扶持资金,争取国家和省、市财政补贴。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充气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范畴,新建的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逐步加建充电设施。积极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充气设施建设的优惠措施,加快相关建设项目在立项、国土预审、规划、环评等环节的审批进度。对拟建的加气站、充电站(电池交换站)、充电柱(柜、桩)和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网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达标标准建造和办理相关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牵头单位: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协助单位: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国土城建水务局、环境运输城管局、公安消防大队,各镇政府、街道办)
(三)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与示范运营合作。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积极性,支持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做好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确保完成推广应用综合示范计划目标。(牵头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协助单位:区发展规划统计局、经济促进局、环境运输城管局)
促进公共交通运营与电池租赁合作,由电池供应商承担相关配套服务,以租赁方式为公共交通运营提供方便。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利用交通管理平台,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运行的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故障诊断,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牵头单位: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协助单位:区发展规划统计局、经济促进局,各镇政府、街道办)
(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先进技术与产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实现产业化,鼓励发展包括整车、零配件、技术改造等新能源汽车项目,重点支持高明陆地方舟整车项目、德方纳米电池项目、佛照国轩磷酸铁锂电力电池项目等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加强研究循环利用技术,对老旧汽车回收、拆解,电池租赁、维护、回收等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和再利用的循环经济链。鼓励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企业参与电池回收再利用。(牵头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协助单位:区发展规划统计局、环境运输城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供组织保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积极统筹协调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和产业发展工作,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并组织推进各镇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协助单位: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环境运输城管局、国土城建水务局、市场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供电局、公安消防大队、公安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
(二)提供资金保障。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列入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相关应用环境、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协助单位: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各镇政府、街道办)
(三)提供政策保障。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完善包括财政、价格、政府采购、产业、用电、交通管理等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和产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牵头单位: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协助单位: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环境运输城管局、供电局、公安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
(四)提供监督保障。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重点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各单位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评估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阶段性工作成效。着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工作,确保到2013年全区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任务;着力推进充电、充气等配套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创造条件;着力推进新能源汽车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区问责办,协助单位:区发展规划统计局、经济促进局、环境运输城管局、国土城建水务局、供电局、燃气公司,各镇政府、街道办)
(五)提供宣传保障。深入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宣传活动,组织举办新能源汽车发展讲座,把握新能源汽车发展形势。通过开展新能源汽车的示范运行,强化社会认识,带动市场拓展,为新能源汽车的全面普及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的节能环保特性和推广使用对城市大气质量改善、能源节约带来的效果,提高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形成广大群众易于接受、乐于使用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协助单位:区发展规划统计局、经济促进局、环境运输城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
***:
1、高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分工表
2、高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
应用综合示范财政补助标准(试行)
***1:
高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分工表
序号 | 职责分工 | 责任单位 |
1 | 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示范工作 |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 |
2 | 起草《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高明)示范区工作方案》 | |
3 | 起草《高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实施方案》 | |
4 | 组织编制《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发展规划》 | |
5 | 起草《高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财政补助标准》 | |
6 | 起草《高明区电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 |
7 | 组织申报新能源汽车项目扶持资金,争取国家和省市财政支持和补贴 | |
8 | 加快新能源汽车项目立项审批进度 | |
9 | 培育和引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 | 区经济促进局 |
10 | 负责技术创新,搭建技术创新平台,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 |
11 | 制定实施鼓励新能源汽车科技计划申报、产学研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 |
12 | 制定和实施鼓励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产业发展的补贴和扶持政策 | 区财政局 |
13 | 完成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报批和资金划拨 | |
14 | 对新能源汽车实施新车环保准入制,对新能源汽车核发环保标志 | 区环境运输城管局 |
15 | 对电动汽车更新后的电池实施环保处置 | |
16 | 制定我区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交通运行规划 | |
17 | 在公交、出租汽车等服务领域推广和应用,确保完成示范目标 | |
18 | 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成本核算 | |
19 | 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充气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范畴 | |
20 | 加快新能源汽车项目环评等审批进度 | |
21 | 组织完成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 |
22 | 加快新能源汽车项目国土预审等审批进度 | |
23 | 对投入示范的新能源汽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 公安分局 |
24 | 探索制定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路政策 | |
25 | 参照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管理 | |
26 | 对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项目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 区工商局 |
27 | 编制充电站等配套规划,加快建设并投入使用,确保完成目标 | 高明供电局 |
28 | 研究建设新能源汽车监测中心 | 区质监局 |
29 | 开展中低速电动汽车标准研究,推动相关标准建设 | |
30 |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投入示范新能源汽车的质量检测监督 | |
31 |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投入示范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督和管理 | 区市场 安监局 |
32 | 根据职能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的消防有关工作 | 区公安 消防大队 |
33 | 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新能源汽车示范工作 | 荷城街道 |
34 | 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全镇新能源汽车示范工作 | 杨和镇 |
35 | 做好新能源汽车项目引进和培育,促进产业发展 | 明城镇 |
36 | 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全镇新能源汽车示范工作 | |
37 | 做好试点工作,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启动仪式,完成试点目标 | |
38 | 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全镇新能源汽车示范工作 | 更合镇 |
39 | 为我区新能源汽车示范提供宣传保障 | 区委宣传部 |
40 | 将新能源汽车示范重点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督促检查 | 区问责办 |
***2:
高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综合
示范财政补助标准(试行)
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和产业发展,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制定本财政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区财政对在本次推广应用综合示范计划内购买本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汽车并办理有关手续在本地使用者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并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在本次推广应用综合示范计划内建设配套设施和电池回购等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1〕218号)等有关文件确定。
(一)购置补贴。本次推广应用综合示范的纯电动汽车直接购买的最高补助标准为2万元/辆。实际支付中,最高补助不超过总车价的30%。机关、事业单位购置纯电动公务用车、公共管理用车(公安、工商、城管、安监巡逻执法车等)属政府统一采购范畴的不额外给予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配套设施的社会企业,按充电设施投资额10%给予补贴,且单个设施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要求工程采取招投标形式建设,决算审计后兑现补贴资金。
(三)电池回购补贴。按照政府补贴200元/台,企业出资300元/台标准提取电池回购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新能源电动汽车电池回收处理,实际开支时根据电池回收处理情况划拨。
三、补助资金申报
使用和购买电动汽车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根据购买的车辆型号、数量及规定的补贴标准申报购置补贴。参与电动汽车充电配套设施建设的企业,根据设备投资总额,按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补助标准,将资金划拨到各镇(街道)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镇(街道)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
本年度补助资金仅用于本年度示范推广项目,使用单位、个人应在年底前完成申报手续。
四、有关要求
参与示范推广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将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示范推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五、本财政补助标准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附: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企业)
申请单位(企业):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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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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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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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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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型 |
| 购买数量(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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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运营数量(辆) |
| 购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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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价格(万元/辆) |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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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资金补助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5、购车***及其他证明材料;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个人)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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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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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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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型 |
| 购买数量(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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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用途 |
| 购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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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价格(万元/辆) |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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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资金补助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购车***及其他证明材料;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012年明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综合示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和产业发展工作,根据《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实施方案(2012-2013年)》,制定本方案。
一、示范原则及目标
本次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财政扶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基本原则。
明城镇为我区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试点,目标是2012年6月底前投放首批新能源电动汽车50辆,并配套建设足够的充电设施,先行先试,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开展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工作机制,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
二、示范车辆
采用本地电动车辆生产企业制造的纯电动农用车、纯电动私人轿车。生产企业根据明城镇政府的授权委托,对示范车辆开展产品检测、注册登记、上牌登记、代买保险等业务,并报区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加强对示范车辆运行状态的监控,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
三、示范补贴
由明城镇政府根据《高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财政补助标准(试行)》对首批50辆投放示范车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并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做好包装宣传,对购车第一年无任何事故的车辆进行奖励。
示范推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资金使用情况报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
四、配套设施
明城镇要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确保满足示范车辆的充电需求。加快规划建设进度,逐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对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和相关优惠。在城市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预留充电接口。加快相关项目的立项、国土预审、规划、环评等环节的审批进度。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城镇要成立由镇长担任组长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明城镇要根据本方案衔接本地电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区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具体示范方案和操作办法,并报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尽快组织实施。
(二)加强指导、配合。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明城镇试点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区有关单位要按照《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实施方案(2012-2013年)》有关要求和分工,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明城镇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