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反走私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反走私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打私办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佛山市反走私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和《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举报走私违法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打私办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接受举报、组织查实举报情况,并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根据打私办提供的线索,海关、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烟草专卖等部门查证属实的涉税走私案件、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件或者涉税无主进口商品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办案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非涉税走私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除国家或法律法规有其他明确规定外,由打私办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打私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处理程序及奖励标准等。
第六条 打私办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走私违法内容事先未被打私办或相关的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走私违法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走私违法行为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奖励金由打私办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配并分别发放。
(三)对同一走私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走私违法行为前主动与打私办协作,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打私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的,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30吨(含)以下的,奖励金不超过1万元;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奖励金不超过3万元;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奖励金不超过5万元;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奖励金不超过8万元;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案情特别重大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30吨(含)以下的,奖励金不超过1万元;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奖励金不超过3万元;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奖励金不超过5万元;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奖励金不超过8万元;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案情特别重大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涉税物品走私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以下3个档次予以奖励:
(一)提供走私违法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金不超过5万元。
(二)提供走私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每起案件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
(三)提供详细走私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每起案件奖励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市打私办批准,奖励金不受本办法所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制。
第十五条 对积极主动协助查处举报线索的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知。走私举报线索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打私办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通知举报人申请奖励金。
(二)申请。举报人应自接到申请奖励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到打私办,凭本人身份证明及能证明提供举报线索的材料申请奖励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人身份证明及能证明提供举报线索的材料需经打私办查核真实有效。
(三)审核。举报奖励行为由打私办负责审核。打私办在接到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后10日内,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在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四)发放。打私办审核举报奖励相关材料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按规范程序划拨奖励金给举报人。奖励金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打私办审批后发放;奖励金在5万元以上的,由市打私办报市政府分管打私工作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金的经费来源为上级缉私补助经费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打私办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按年度将奖励金发放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打私办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打私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出现泄露举报人信息等情况,造成被举报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泄露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