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佛山市高明区科技领域社会信用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区科技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佛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2015年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局制订了《佛山市高明区科技领域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2015年12月15日前回复我局,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88663030。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15年12月9日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领域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区科技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佛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2015年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评审、实施和参与区科技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项目的实施和参与者,包括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开展组织服务工作的中介机构、项目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还包括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 科技领域社会信用管理是指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分党组对相关责任主体在从事科技项目活动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信用采集范围包括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研发机构申报、实施、监管、验收全过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奖励、专利资助、科普专项资金的申请过程,对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立项管理。对责任主体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实施管理。对责任主体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自筹经费筹集、经费匹配、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验收管理。对责任主体的科技研发报告、合同指标完成、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以及其它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对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的项目管理配合度、纪律执行等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对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项目评审服务中是否公平、公正、合规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信用管理的数据采集覆盖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申报、评审、立项、签订合同、中期检查、绩效评估、验收管理等阶段,数据采集来源包括项目申报材料、立项合同、实施期检查记录、验收材料、经费审计报告、服务协议(承诺)、信访调查材料、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核查、企业信用基准查询报告等。
第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分党组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信用行为。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以及与科技项目相关的信息;信用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第七条 良好信用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责任主体从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到验收的全过程,遵守科技项目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技活动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较好完成科技项目相关活动,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八条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或申报的资料、情况不真实。包括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捏造、篡改、虚报数据、材料等信息,故意错误引导、刻意隐瞒相关信息。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者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二)资料、情况不准确、不完整,未按要求完整提供和披露相关信息。存在利害关系、合作关系和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申报,未遵循回避原则的。
(三)违反规定,存在一题多报和重复申报,或者相同的项目改头换面后重新申报的,实际已完成的项目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
(四)受委托组织评审验收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施加影响,妨碍申报和评审公正性的,或违反保密原则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对项目进行调整的,未按照要求接受中期检查和提供情况的,经费未按要求开支的,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进度滞后或没有推进落实,项目不能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或者项目不按时验收但未获批准延期的,有其他违反科技项目管理合同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科技管理规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服务协议等行为的。
第九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分党组依据责任主体参与科技项目活动的情况,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第十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分党组记录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中的诚信情况,建立科技项目信用数据库。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信用评价在科技项目申报环节的结果应用方式如下:
(一)信用等级属于“信用优秀”的责任主体。申报科技项目的责任主体,优先支持承担科技项目。参与科技服务的责任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与科技服务。参与科技项目评审的责任主体,优先推荐参评各类科技项目。
(二)信用等级属于“信用良好”、“一般失信”的责任主体,结合其胜任能力,判断其承担科技项目、参与科技服务或参与科技项目评审的资质和能力,根据评判决定是否限制其参与申报、服务或评审的资格。
(三)信用等级为“较重失信”的责任主体。申报科技项目的责任主体,限制或阶段性取消其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参与科技服务的责任主体,限制或阶段性限制其参与科技服务资格。参与科技项目评审的责任主体,限制或阶段性取消其评审资格。
(四)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申报科技项目的责任主体,永久取消其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参与科技服务的责任主体,永久取消其参与科技服务资格。参与科技项目评审的责任主体,永久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所有责任主体的初始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被评为“一般失信”的,两年内无失信行为或采取了补救措施消除失信行为后果的,可恢复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被评为“较重失信”的,五年内无失信行为或采取了补救措施消除失信行为后果的,可恢复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 信用等级被评为“严重失信”的,除非经过专门程序重新评估并有事实依据证明其当前信用可靠,否则不再恢复其“信用良好”评级,而且“严重失信”评级以及相应处理措施维持期限不得低于8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信用评价工作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分党组负责组织,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按要求提供资料信息。
第十四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分党组对责任主体和评价者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分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