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践行区委区政府对全区留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的思路要求,在留用地开发过程中真正实现区级统筹,对留用地开发过程特别是转让的程序进行再造和细化,我区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2017年7月19日,我区出台了《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明府办(2017)121号】,该文规范了我区村级留用地的开发建设,从制度层面上确保了留用地的开发效益,促进了我区对留用地的区级统筹能力。在该文的实施过程中,我局(国土板块)经过调研,发现我区各镇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开发模式有不同的诉求,结合该文实施后发现需对部分开发程序有所规范的现实需求,我局(国土板块)特制定了本《通知》。
二、本《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十条,其中包括:
1、明确了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明府办(2017)121号】第五条规定:“由区国土部门牵头成立我区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国土、城乡规划、发改 、住建、农村工作、财政、经贸招商、环保、公资办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负责全区留用地集中开发的规划布局、招商引资等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对留用地产业开发区选址 、投资主体、运营模式的指导,对拟落户留用地产业开发区的留用地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准入条件审核,指导各镇(街道)、西江新城进行留用地产业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我区于2017年2月19日出台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佛山市高明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建立了建立我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其职权有审议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部署及审议协调全区土地使用管理的其他问题。考虑到职权效能整合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本《通知》第一条明确了我区的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2、明确了我区留用地处置进度计划需与全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年度计划协调进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规定,土地年度出让的节奏需与当年编制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关。为此,本《通知》第二条明确了将留用地流转计划纳入相应年份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报区国土部门统一管理。
3、增加了留用地的开发模式
明确了除《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明府办(2017)121号】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注册成立公司自行开发,但不得建设商品住宅出售,作为对明府办(2017)121号文的有效补充。
4、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留用地所得收益分配管理机制
考虑到村级留用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财产,其流转后的收益分配机制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级财务的可持续性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本《通知》第四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留用地所得收益应全额纳入其位于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监管的集体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并优先用于支付村(居)民社保费用。
5、对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的流转程序作了实操指引
本《通知》第五条在明府办(2017)121号文第二项的基础上,从实操层面细化了留用地的流转程序,具体为:各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各镇(街道)、西江新城经济促进局就产业准入及项目引进方面的内容统一交区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进行会审。审核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镇(街道)、西江新城委托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进行流转。
6、对国有性质的留用地的流转做了程序再造
本《通知》第六条确定了国有性质的留用地流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层报至区国土部门委托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按照《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佛府办(2014)50号】的程序和办法进行流转。并明确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日起按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有关规定设定。
7、对农村集体留用地批后监管做了原则性概况表述
本《通知》第七条明确了国有性质的留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纳入国有土地动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监管。集体性质的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参照国有土地动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监管。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违约责任、闲置处理、土地闲置费收缴、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作出明确约定。
8、对农村集体性质留用地流转的交易流程做了明确指引
为了使农村集体性质留用地流转的交易流程有清晰的指引,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性质留用地公开交易表格样式》作为本规范性文件的***供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9、对涉及留用地管理事权的区属相关部门在留用地开发利用和流转过程中的职责作了原则概括
本《通知》第九条明确了各镇(街道)、西江新城相关部门,区经济促进部门(招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和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均是留用地管理的事权单位。
10、明确了本《通知》的解释机关和有效期。
本《通知》第十条明确了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机关为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有效期三年。
专此解读。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