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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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30日发表
区各小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的通知〉(财会[2012]20号)要求,请各小企业做好向新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如在实施转换和衔接《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碰到问题的,请登录高明区财政局、高明区会计学会网站查阅相关资料和视频文件,也可电话咨询相关问题,咨询电话:88635006、88635656.。特此通知。 高明区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协调工作组 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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