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5881号案原告邵泉兴诉被告张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志民: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5881号案原告邵泉兴诉被告张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588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张志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予邵泉兴;二、驳回邵泉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68元(原告已预交1412.68元),由原告负担271.68元,由被告负担114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114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