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未到位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4月29日,大沥镇卫生监督分所对某间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月余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现场有两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内有一名医师。卫生监督员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要求这名医师李某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然而李某略显紧张,说“我今天是第一天到这里上班,患者不是我接诊的,是另外的医师接诊的,他帮我去办理执业医师变更注册了,资料都被他带去了,我不能出示我的资料。”随后1个多小时过去了,医师卢某回到诊所,并向卫生监督员出示了李某和他自己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但是他们的执业地点均没有变更注册到该诊所。经进一步调查,卢某承认接诊了两名患者后,就去帮李某递交资料办理执业医师变更注册,但还未变更到位。
大沥分所对上述医疗机构涉嫌使用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药品处方、持证的医师涉嫌未经注册取得处方权擅自在非登记的执业地点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卫生监督员对卢某、李某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教,告诫所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册未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大沥镇卫生监督分所叶满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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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法本办法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