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9442号原告颜文秀诉被告佛山市富一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德怿铝业有限公司薛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富一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德怿铝业有限公司、薛志勇: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9442号原告颜文秀诉被告佛山市富一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德怿铝业有限公司、薛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944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支付借款8100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以81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支付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 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彦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丽霞、江慧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4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十一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