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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7日发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实现与轨道交通、常规地面公交等无缝接驳,满足短途出行需要,给群众提供健康、环保、便捷的公共交通配套出行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作为公共交通配套出行方式,行驶道路(指市政路、公路,下同)的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服务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未纳入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的自行车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是公共自行车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自行车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区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属地公共自行车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共自行车站点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区公共自行车站点的总体规划,各镇(街道)提出本镇(街道)公共自行车站点规划方案,并报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实施。

第五条  公共自行车站点设置原则:

(一)公共自行车站点规划应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资源,方便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群众进行短途接驳。

(二)公共自行车站点应以地铁站、公交站以及商业街、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为依托,以点带线,以线联面,逐步辐射形成网络。

第六条  桂城街道中心城区、大沥镇中心城区每隔200—范围内建设一个公共自行车站点,其他镇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确定。

第七条  公共自行车站点的建设实施区级统筹、镇(街道)负责的原则。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订公共自行车站点每年度建设数量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建设。

第八条  公共自行车站点建设费用由区、镇(街道)按5∶5比例分担,区财政的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申报。

第九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自行车站点建设。经属地镇(街道)同意,社会力量可全资自建或委托属地镇(街道)代建公共自行车站点,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接入属地镇(街道)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站点设施的产权向属地镇(街道)移交,移交完成后,由属地镇(街道)向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第十条  公共自行车站点包括服务亭、停车棚、公共自行车标识、锁止器、自行车、租赁查询机、监控设备等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自行车站点必须具备防雷、抗风、防震、防漏电、防鼠功能。

第十二条  公共自行车站点能使用广佛通(或岭南通)IC卡借还公共自行车。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应加强自行车道的建设和改造,自行车道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应在本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内及各镇(街道)间的公共自行车须能通借通还。

第十六条  区、镇(街道)对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给予财政补贴。

(一)区财政对公共自行车站点每个锁止器的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奖励补贴组成。其中,基本补贴80元/月,按月全额拨付;奖励补贴20元/月,在运营企业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月份按自然月进行计算,不足1月的,按天数比例计算(每月计算天数为30天)。

(二)区财政的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申报。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营运企业服务质量年度考核结果制订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将锁止器区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镇(街道)。

(三)镇(街道)财政的补贴方案,由镇(街道)和运营企业自行协商议定,议定后的补贴方案报区财政和区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应当与运营企业签订公共自行车项目管理合同,并加强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公共自行车站点的自行车使用年限为3年。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制订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包括:服务热线、自行车调度和维修、系统网络和设施的维护、站点环境卫生、服务指引等。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信箱,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每月向当地镇(街道)汇报公共自行车的运营、投诉处理情况,同时抄报区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可增加公共自行车项目经济收益作为运营经费的补充,自行车、站点服务亭、广告棚可作适当商业利用,但广告棚窗口须提供不少于三分之一作为公共自行车宣传或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行车使用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在公共自行车站点显著位置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将租赁服务收费标准向公共自行车租赁者告知。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与公共自行车租赁者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协议)时应载明租赁保证金收取标准和退还条件,以及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公共自行车租赁IC卡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租赁保证金设财政专户,由运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镇(街道)负责管理。

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订本区的公共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各镇(街道)负责属地公共自行车的日常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含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应对运营企业的服务水平、设施管理、秩序管理、卫生管理等进行综合考评,并报送区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区交通运部门不定期对自行车运营企业履行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财务报表进行检查,并结合各镇(街道)报备的考评报表,督促运营企业改善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公共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应与财政补贴挂钩,具体挂钩办法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制订。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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