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74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佰木达装饰材料厂诉被告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佰木达装饰材料厂诉被告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4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09297元、逾期付款利息5779.33元及以60929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佰木达装饰材料厂;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佰木达装饰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1.07元、财产保全费3585.53元,合计1351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3516.6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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