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第8987号案原告冯伟豪诉被告程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程伟健: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第8987号案原告冯伟豪诉被告程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第898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程伟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3840元给原告冯伟豪,并支付以7384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冯伟豪;二、驳回原告冯伟豪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1.68元(原告已预交1681.68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