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5日发表  

                              民发〔2015〕23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2015年12月8日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 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民政厅(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名称,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县民政局”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

    (一)复印机;

    (二)传真机;

    (三)扫描仪;

    (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五)计算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音频和视频资料。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九)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办公时间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并将婚姻登记电子数据实时传送给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制定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互联网网页,互联网网页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撤销婚姻的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一)社会工作师;

    (二)心理咨询师;

    (三)律师;

    (四)其他相应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颁证厅,为有需要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人数、编制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离岗信息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婚姻登记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三十八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通过计算机完成: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四十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四十一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四十二条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四十六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七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九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五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五十三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五十四条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九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四)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第六十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六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六十七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三)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六)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七)违反规定应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

第七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第七十四条  婚姻登记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登记证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十八条  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Jaaaaaa-bbbb-c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c”为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序号)。“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L”。“补发结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J”。“补发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L”。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巡回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字号使用规则,规定各登记点使用号段。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改为9位(在县级区划代码后增加三位乡镇代码),其他填写方法与上述规定一致。

对为方便人民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在行政区划单位之外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其行政区划代码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前四位取所属地级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五六位为序号(从61开始,依次为62、63、……、99)的方式统一编码。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第八十条  本规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1: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                                    

婚姻状况:_______(未婚/离婚/丧偶)

对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未婚/离婚/丧偶)

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

(签名并按指纹)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日                                   

:声明人签名并按指纹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2: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申请人姓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提供证件材料

审查意见

结婚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字号

结婚证印制号

承办机关名称

登记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领证

指纹

男方:

     年   月   日

女方:

年   月   日

备注

当事人照片:

***3: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本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与对方自___________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

(签名并按指纹)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日                         

注:声明人签名并按指纹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

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你们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在本处申请结婚登记,因欠缺下列□中划√的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 非双方自愿;

□ 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

□ 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男/女方已有配偶;

□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 本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 缺男/女方户口簿;

□ 缺男/女方身份证;

□缺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___张;

□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 男/女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

□ 男/女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

□ 其他(注明原因)。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_________________

***5: 

撤销婚姻申请书

本人因受____________胁迫,于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登记结婚,该结婚违背本人意愿,现申请撤销婚姻。本人与_____________情况如下: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常住户口所在地

民      族

国      籍

文化程度

职业

现住址

身份证件号

结婚证字号

联系方式: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日 

    撤销本人的婚姻,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特此声明。

    声明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声明人签名并按指纹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6:

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

××××年××月××日,×××以受胁迫结婚为由,向×××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婚姻。×××提供了××××作出的×××××号《××××××》作为受胁迫的证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予以撤销。

本机关××××年××月××日颁发给×××与×××的×××号结婚证作废。

        ×××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7: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我们双方申请离婚登记,谨此声明:

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____________离婚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声明人签名并按指纹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8: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申请人姓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离婚原因

提供证件材料

审查意见

离婚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离婚证字号

离婚证印制号

承办机关名称

登记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领证

签名按指纹

男方:

     年   月   日

女方:

年   月   日

备注

当事人照片:

***9: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你们于___________在本处申请离婚登记,因欠缺下列□中划√的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 非双方自愿;

□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 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未达成书面协议;

□ 男/女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

□ 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 男/女方户口簿

□ 男/女方身份证

□ 男/女方结婚证

□ 缺男/女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____

□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 男/女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

□ 男/女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

□ 其他(注明原因)。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____________

***10: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本人申请补领__________(结婚证/离婚证),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日  民族_______职业: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对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日 民族________职业: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与对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处登记_______ (结婚/离婚) 。本人与对方至今仍维持该状况,现因婚姻登记证_______ (遗失/损毁) ,申请补领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

(签名并按指纹)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日  

:声明人签名并按指纹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11:

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申请人情况

对方情况

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补发证件类型

                     (结婚证/离婚证)

补发原因

                   (遗失/损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提供证件材料

审查意见

补发日期

            年   月   日

补发证件字号

证件印制号

承办机关名称

登记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领证

签名按指纹

男方:

     年   月   日

女方:

年   月   日

备注

当事人照片: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9 01:44:26重新编辑
深圳黄田荔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固戍下围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凤凰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桥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凤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桥头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福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大洋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白石厦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伏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大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福永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宝安大道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富桥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大洋田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怀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稔田村洋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富桥吉安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三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和新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凤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宝安大道旁塘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宝祥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白石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高新技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2020年血液透析滤过机医疗设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20201203
  2. 关于龙岗区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第二批拟发放名单的公示
  3. 广东多地学校停课这种病毒暴发风险增大
  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关于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编号SZLGRMYY2019021)
  5.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关于2021年7月8月双随机检查结果的公示
  6. 横岗街道横岗社区开展红色主题运动会
  7. 医务社工在您身边——龙岗区人民医院举行社工宣传活动
  8. 龙岗区打假办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9. 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母婴监护仪院内采购结果公示
  10. 龙岗区领导率队检查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情况并与市指导服务组南湾组座谈
  11. 坂田街道总工会六加强创示范工会
  12. 关于龙岗区户籍在册轮候人公共租赁住房仁恒四季园(二房)房源已全被选定的温馨提示
  13. 深圳市龙岗区骨科医院医用耗材采购结果公示采购编号LGGKYYHC2019006
  14. 马上就办清运垃圾焕然一新居民点赞
  15. 深圳市龙岗区骨科医院2017年5月招聘启事
  16. 平湖党员开展环境美化志愿服务活动共筑美丽新城
  17. 布吉街道各社区宵宵乐活动抢先看
  18.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开展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申请工作的通知
  19. 20个普通小心愿上墙入网待认领(节选)
  20.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2020年龙岗区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第十四批次拟发放名单的公示
  21. 我局赴湖南岳阳开展技能人才百校行活动
  22. 关于龙城龙岗街道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研究NLGX06统筹单元范围调整的公告
  23. 大运志愿服务体验走进龙城初级中学
  24.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瑞典AerocrineAB呼出一氧化氮测定系统专用耗材招标延期公告招标编号HC201723
  25.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龙岗区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名单的公示
  26. 龙岗机关幼儿园情系灾区爱心募捐
  27. 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院内公开采购招标结果公示
  28. 对标对表龙岗上下齐心攻坚银行网点创文工作
  29. 双拥共建报告班长龙岗牵手建行成立战友港湾
  30.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中心小学校园户外广播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31. 龙岗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会议召开奋力开创法治龙岗建设新局面
  32. 南湾执法队打通荔枝花园多年未通的消防通道
  33. 深圳市龙岗区2019年(第十批)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公示
  34. 布吉党代表团队开展调研工作
  35. 龙岗区人民医院天安云谷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修缮改造工程造价咨询遴选采购结果公示
  36. 横岗举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演讲比赛
  37. 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党委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学习客家廉政文化展览活动
  38. 龙岗爱心企业捐赠集装箱房助力核酸采样
  39. 我局召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信访工作会议
  40. 落实问责制提高执行力龙岗区设分会场集中收看省委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电视电话会议
  41.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陪护服务采购公告
  42. 龙城街道打响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攻坚战
  43. 记者采访男子被带进派出所调查后被发现左腿骨折
  44.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发布龙岗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的公告
  4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30 00:15:49
  46. 横岗严查重点单位消防
  47. 龙岗区部署2018年消防重点工作力争两降一升
  48.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党总支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49. 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
  50. 龙岗区今年以来展开系列专项行动禁毒各项工作全市领先
  51. 寒潮来袭有暖流宝龙街道全力做好防寒防冻工作
  52.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召开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
  53. 2020年龙岗区委1号文出炉
  54. 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2019年第四批医疗设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20190601
  55. 关于邀请参加2020年德国汉诺威国际工业博览会的通知
  56. 南湾街道召开现役退役军人迎新春座谈会
  57. 深圳市龙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考察平湖市容市貌
  58. 深圳市龙岗区2020年第二批集成电路扶持项目公示
  59. 深圳市龙岗区第六人民医院六联社康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60.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的环评环评验收预评和控评等评价服务院内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61.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AED除颤仪等设备中标公告
  62. 惠民生解难题宝龙振业峦山谷党支部点亮群众心中的灯
  63. 龙岗今年第二批次户籍家庭公租房启动配租
  64. 洛神水赋姊妹篇来了水下舞蹈红礼赞建党百年
  65. 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新农合接口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66. 区安监局到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调研交流
  67. 关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电话的公告
  68. 龙岗街道完成防洪排涝应急工程
  69. 关于设立深圳市歌莉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示
  7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1:04:52
  71. 龙岗区组织收听收看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72. 龙岗区迅速贯彻落实全市防御台风天鸽视频工作会议精神
  73.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关于爱联社康卫生间装修改造工程中标的公告
  74. 坪地医院医用耗材招标公告
  75. 龙岗区人民医院关于儿科耗材采购(采购编号SZLGRMYYHC2017028)的洽谈通知
  76. 坪地街道组织召开重点企业环保座谈会
  77. 居民有投诉布吉当天办
  78. 龙岗区举办首届森林消防大比武12支队伍同场竞技
  79. 宝龙签订2018年重点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攻坚行动责任书
  80. 龙岗区融媒集团一行赴那坡县城厢镇结对帮扶
  81. 流动宣传大篷车进南澳宣传法规知识
  82. 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关于医院2019年度医用服装被服采购项目院内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83. 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关于龙岗宝龙工业区优质产业空间试点项目遴选方案的公示
  84. 市卫人委张丹副主任到我区调研基层防保机构建设情况
  85. 横岗街道公开招聘社区工作站专职人员笔试成绩及面试事宜公告
  86. 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关于采购中耳分析仪的延期公告(项目编号LGFYSB2021009)
  87.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关于公示龙岗区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甲乳外科专用耗材公开遴选结果的公告
  88. 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公告(第2批)
  8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19:53
  90.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关于输注类(注射器及输液器除外)公开遴选编号HC202111的结果公告
  91. 龙岗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2020年度调研选题协商座谈会召开
  92. 测试赛全面模拟赛时运作助力比赛
  93. 龙城街道举办亲子阅读公益讲座
  94. 5年来斗门振兴实体形成四大产业集群
  95. 平湖街道做大做实做强街道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96. 著名诗人向四季花城诗友赠书
  97. 坪地街道干部职工学传统文化
  98. 深圳市龙岗区耳鼻咽喉医院关于瓶装液化气的招标公告
  99. 布吉街道全力以赴防御台风查帕卡保障辖区群众平安度汛
  10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1: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