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玻璃门夹伤手消协调解终圆满
郭先生于3月24日到某营业厅办理业务时,由于该营业厅的电动玻璃门无法感应到其小孩,导致其小孩的手被玻璃门夹伤,郭先生将女儿送到医院治疗,治疗费用约3000元,现其小孩已出院,并需要经常到医院进行换药。郭先生曾到营业厅要求赔偿其女儿的医药费,但工作人员表示没有责任,但出于人道,故打算承担10%的医药费。郭先生认为是由于该营业厅的玻璃门夹伤其小孩的手,故存在一定的责任。故他向容桂消委会反映,希望有关部门能出面协调,要求该营业厅承担全部的医药费以及误工费。
接诉后,容桂消委会安排申诉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营业厅认为小孩不足两岁,家长不应将小孩放地上任由小孩到处乱爬,由于家长疏忽照顾才导致小孩手被夹伤,此事应由消费者负主要责任;郭先生认为:当时把小孩放于地上工作人员没有立即阻止,电动玻璃门上也没有任何警示语句,电动玻璃门感应不到小孩是玻璃门的质量有问题,营业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小孩在营业厅出事后,营业厅工作人员也没有陪同其女儿到医院治疗,对此郭先生非常气愤。营业厅表示小孩出事后工作人员已第一时间准备医疗箱进行紧急处理,但郭先生已带小孩离开营业厅前往医院治疗,也没有与工作人员联系,才产生误会。经容桂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营业厅一次性补偿1000元给予郭先生,郭先生表示满意。
尽管以上投诉通过消委会的介入得以解决,但留给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此,容桂消委会提醒:
1、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新《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饮、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要注意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减少人为事故的发生。
2、儿童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在安全意识和认识方面都相对薄弱,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尽到监护人的义务,照顾和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3、一旦非因消费者自身过错而造成人身损害时,应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可要求经营者派人陪同伤者前往医院,由经营者对前期医药费进行支付,再协商后续医疗费用事宜。
4、消费者要保留好消费及治疗的所有相关票据以及其他赔付费用的证明,以便后续向商家索赔时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