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佛山市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能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
第三条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镇(街道)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两万人以上的镇(街道);
(二)国家或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街道);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街道);
(四)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镇(街道);
(五)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镇(街道)。
以上地区,已建有公安现役消防中队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
第四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参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执行,应保障其正常办公、训练和执勤需要。任务较重的,应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执行。
第五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和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工作。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警情调度,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各区要切实做好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411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七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以政府购买服务、劳动合同用工为主。各区要在立足现状的同时,不断充实消防力量,加强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
第八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消防工作需要依照报名、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收,应达到以下配备标准,并随着灭火救援任务增多适当增加人员配备。
(一)禅城、南海、顺德区各镇(街道)的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队员不少于20人,三水、高明区各镇(街道)的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队员不少于15人;
(二)各地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数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级普通消防站规定30人的,招收专职消防队员补齐。
第九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两名。其它岗位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规定的身体条件;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新招聘队员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品行。
第十一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或撤销前10个工作日内,须报区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人事任免以及人员、装备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区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第十二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执勤制度,应当落实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第十三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班制度。每月休息不少于8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统一着装。服装样式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标准。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式服装。
第十五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应参照公安消防中队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训练检查考核制度,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
第十七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队规章制度,听从命令,服从管理。
第十八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应当遵循救人优先的原则,迅速出动,及时救人和疏散物资,并向区公安消防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区公安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检查考核,接受公安消防指挥中心的警情调度,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积极参与灭火和抢险救援。
第二十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辆(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可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用于灭火和抢险救援的消防车(艇)免缴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参加行政区域外灭火抢险救援损耗的燃料、灭火器和损坏的消防器材装备费用,经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准,由灾害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当经过省公安消防总队业务培训,队员应当经过区公安消防大队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应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内容应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结束后,应当参加灭火救援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实行等级管理和逐级晋升,具体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等级晋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管理制度中晋升等级的基本条件;
(二)在本级各年度考评中均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的考核与奖惩,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在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按照《***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和《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行〔2014〕6号)的要求,将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财政专项预算,将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基本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预算全额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努力推进城乡消防安全公共服务均等化,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适当给予新建的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经费补贴或装备器材等实物补贴。
第三十三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应保障其办公执勤需要,并随当地经济增长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增多适当调整。禅城、南海、顺德区的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每年每队人均不得低于两万元,三水、高明区每年每队人均不得低于1.5万元。
第三十四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建设经费,按不低于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一级消防队的装备器材标准保障。
第三十五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供给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从优落实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的工资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为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参照公安消防中队官兵标准,为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不少于30万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组织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健康体检。
第三十九条 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基础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为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发放高危险性职业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
第四十条 参照公安消防队队员休假制度,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每年享受20天假期,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各种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十二条 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烈士褒扬条例》(***令第60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安置户籍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政府保障性住房购置和租赁、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第四十四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4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积极推荐其二次就业。对工作满10年以上、表现优秀的离职队员,应推荐到镇(街道)消防办公室等单位就业。对具有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的优秀离职队员,可推荐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消防管理工作。
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选择自主再就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未按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指挥中心的警情调度,参加灭火抢险救援的。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