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网格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监管的基层基础,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基层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成效,规范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网格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网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安监管〔2017〕20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各办事处网格员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巡查是指办事处安全生产巡查队伍对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小档口、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等部分需要安监部门直接监管的“三小场所”等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及市、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网格员的聘用和组织管理
第五条 网格员的聘用由各办事处负责实施,具体招聘方案由各办事处自行拟定。
新聘用的网格员需经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安监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新区安监局统一颁发网格员培训登记表,方可上岗。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为网格员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各办事处网格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接受新区安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网格员的管理、监督、考核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 各办事处网格员主要承担本辖区本网格内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负责检查本辖区本网格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及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将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办事处安监办。
(二)负责宣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台账等相关资料、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参与办事处安监办组织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通过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协助各安监办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台账,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动态监管。
各办事处安监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网格员岗位职责细则,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网格员实行定期培训制度,由新区安监局统一组织实施。网格员每年接受在岗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法制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可通过集中培训、专家现场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重点培训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职业卫生、有限空间等行业领域专业知识以及特种设备、电气、机械等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升网格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各办事处要为网格员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以及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装备,不断改善网格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网格员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安监办不得安排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无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网格员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关规定或不再适合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由办事处进行岗位调整,或予以辞退,并报请新区安监局备案。
第三章 人员配备及考核规定
第十三条 各办事处安监办应按照划分的安全生产网格配备网格员,每个网格应至少配备2名网格员,指定其中1名作为网格负责人,并尽可能优先选配考取行政执法资格证的网格员。
第十四条 网格员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 网格员的考核由各办事处安监办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贯穿网格员工作始终,包括考勤、工作完成情况、宣传、培训、纪律、检查记录上报、工作有无过失等各个方面,每月考核一次。考核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80分(含)以上为合格,8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结合网格员全年工作表现及月度考核成绩对网格员一年来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总人数的15%。
第十七条 网格员月度考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办事处安监办按照《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网格监督检查员月度考核表》评价内容,对网格员工作进行逐项计分,认真填写《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网格监督检查员月度考核表》相关评价内容,计算出网格员月度考核成绩,并进行归档。
(二)新区安监局不定期对各办事处网格员月度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月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对发现的辖区内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的;
(二)对群众反映、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故未及时到现场核查的,或谎报、瞒报核查结果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履行职责不力,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参加安监系统执法资格证培训考试不合格累计达到两次的;
(五)一个月内无故缺勤10天(含)以上的;
(六)违反机关效能、廉政等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一年内月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累计达到2次的,或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档次的网格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网格员的年度考核由各办事处安监办每年12月底组织实施。对考核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考核称职以上档次的网格员应当续聘;基本称职的留用并观察一年;考核不称职者取消聘用资格,予以辞退,且两年内不得招聘至新区网格员队伍。
对于取得执法资格证的网格员实施绩效考核,并依据工作年度考核档次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
具体年度考核办法由各办事处自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办事处网格员可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粉尘涉爆企业、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企业等重点单位、新区和办事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能少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网格员应当重点对工矿商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以下生产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
经费投入和使用等情况,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四)企业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建立情况及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和发放情况;
(五)从业人员按章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使用车间、涂层烘干室、净化车间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八)各类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九)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安全防范措施;
(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十一)其它可能引起群体伤亡事故的安全生产隐患。
对“三小场所”的检查,各办事处安监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检查清单。
第二十三条 网格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文明规范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网格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 网格员队伍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表明身份。网格员进行巡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工作身份,告知对方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等。
(二)现场检查。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检查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情况记录。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等内容填入《大鹏新区安全检查巡查记录本》,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四)告知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当场整改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能当场整改或不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的,要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相关整改建议告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五)资料整理。网格员在当日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材料等整理后录入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网格员依法行使如下权力:
(一)查阅工矿商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查看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二)询问相关当事人,了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三)查阅相关台账等材料;
(四)记录安全生产隐患状况并现场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指导工矿商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格员开展复查时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按时整改的,应当结案归档;被检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移交各办事处安监办处理。
第二十七条 网格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以外的其它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各安监办,由各安监办依法依规书面移送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定部门处理。
第五章 网格员的解聘
第二十八条 网格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行使权力的;
(三)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要或收受钱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串通企业共同牟利,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或保护的;
(五)工作期间举止粗俗,寻衅滋事,涉嫌报复、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被检查企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统一调配使用的;
(八)不服从管理,工作期间自由散漫、不听指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的;
(九)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失误,并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十)一年内日常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累计达到2次的,或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档次的;
(十一)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十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三)上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网格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所属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