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二)
四、建立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
新《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解读:本条规定了建立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和工资款、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工程领域欠薪纠纷高发最主要原因是工程款与工资款混同,由于工程款纠纷引发工资纠纷和欠薪。为解决这个问题,2015年3月30日,省人社厅联合住建、交通、水利、总工会、人行广州分行等9部门印发了《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对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条规定把这项制度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并规定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保证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二是规定应当按月按比例足额拨付人工费。要求有关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对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保证账户内有足够的款项能支付工资。特别要提出的是在以往的欠薪案例中,有部分案件是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欠薪,因此本款专门明确建设单位也有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的义务。
三是对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进行规定。要求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账户才可以注销。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有足够的余额,避免因开户单位违规使用工资款项影响工资支付。
五、明确了建立黑名单制度
新《条例》将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建立拖欠、克扣工资单位黑名单制度,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被列入拖欠、克扣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解读:本条规定完善了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为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惩戒力度,条例增加了建立欠薪单位黑名单制度,规定将欠薪单位的失信记录纳入各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增加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其进行限制的内容,使失信企业违法成本大大增加,从而督促企业要珍惜信用、守法经营。
六、政府投资工程欠薪要追责
新《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解读:本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规定,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