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文体旅游局公文处理制度
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大鹏新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原则
(一)公文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上级指示精神,体现党工委、管委会及局领导班子工作意图,力求做到事实准确,观点鲜明,充分发挥公文的效力。
(二)严控办文程序。通过规范报送程序、加强前置审核、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提高文件运转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实效性。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发文,局内设机构除综合科或指定的办文机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局名义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
(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文件篇幅,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坚持从短。大力提倡说短话、说实话、说管用的话,文件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不“穿靴戴帽”,做到意尽文止。上行文不超过3000字,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下行文不超过3500字。
(四)充分利用新媒体办文。充分利用“大鹏新区智慧政务协同平台”等新技术便捷高效的特点,优化办文流程,创新办文方式,提高办文效率。减少纸质文件材料的印制和传递;报送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文体旅游局的公文一律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凡在内网上发送过的文件资料,不再发送纸质文件。
(四)报送公文应***齐备。公文中涉及的中央和省市文件依据及相关背景资料应作为公文***附后。
(五)一般会议和对上的一般汇报,由相关科室负责讲话稿和汇报材料,综合科把关;局重要综合材料及局主要领导汇报材料,由综合科负责;局领导班子会议和局务会会议纪要,由综合科负责起草,其他各类工作会议纪要,由相关科室负责起草;以局名义下发的纪要,由综合科负责核稿。
(六)对拟提交局务会、局领导班子会审议的事项及文件要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请示明确,相关说明和佐证材料须附全,涉及重大决策或法律事务的须先征求法律机构意见;涉及经费的,须先征求财务意见;按规定需完成征求意见、公示的,须先完成相关程序。
(七)对拟提交签订的合同、协议、责任书,须先征求法律机构意见;涉及经费的,须先征求财务意见;按规定需完成征求意见、公示的,须先完成相关程序。
(八)通过“大鹏新区智慧政务协同平台”提交的电子公文,电子文件名称必须与内文一致,电子扫描件必须清晰,不能缺页错页,***必须齐备、一个***对应一个电子文档、按顺序排列。电子文件格式只能为PDF、WORD、EXCEL,尽量减少使用EXCEL格式。正文必须同时上传PDF和WORD两种格式版本,代拟稿必须上传WORD格式版本。
三、技术标准
(一)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二)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三)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标题和发文字号;成文日期以文件签发或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时,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标注在发文机关名称下方。部门报送的公文,送文日期与公文日期不得相差超过3个工作日。
(六)公文成文后字迹清晰,装订整齐,文字、标点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四、收文办理
(一)办理范围
1.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部门公文(含新区领导批示文件);
2.新区直属机关、各办事处、驻新区单位公文;
3.机关科室、下属单位、办事处对口部门报送的公文;
4.市内其它区和市外单位商洽工作公文;
5.有关文体旅游局工作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6.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公文。
(二)办理程序:签收、登记、初审、拟办、呈批、承办、传阅、催办、答复、办结、归档。
1.签收。由综合科统一接收与我局有关的各类公文,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并注明签收时间。
2.登记。经办人员在收文后,立即录入电脑,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并填写来文处理表。
3.初审。经办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合格的公文,由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拟办。经办人员应第一时间处理来文,认真阅读文件内容,清楚了解文件的性质、内容、办理要求等,根据来文的具体内容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原则如下:
①拟办意见做到简洁、精练、妥切适度。
②重要的或情况复杂的来件,可先口头请示有关领导或与联络员商议后再提出拟办意见。
③涉及上会的以下事项要特别说明:一是事由。需列明上会的相关文件依据及上会原因。二是协调处理情况。对需要审定的事项,有无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已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如何,没有采纳或部分采纳的理由。三是事项具体、明确。需要审定的内容要列清楚,一目了然。
④需转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经办人应在拟办意见中明确提出各部门于1至3个工作日(急件)、5个工作日(一般性平件)或10个工作日内(涉及重大事项和法规、规章的公文)回复来文单位或综合科。
来文由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后,报综合科负责人核阅。
5.呈批。综合科负责人认真审阅来文及拟办意见,签批意见后呈局领导阅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对于上级公文,按局领导排序由前向后呈批;对于同级、下级公文,按局领导排序由后向前呈批。
6.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7.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8.催办。综合科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时按要求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9.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10.办结。文件经办人员对公文每日进行清理,对领导已批阅的文件及批示,要及时处理、反馈。
11.归档。已办结的文件,经办人应将来文原件和呈批表整理存放,按规定期限存档。
(三)特殊程序
1.对特急公文,由经办人员按综合科拟办意见,在呈局领导批示的同时转交相关业务科室抓紧办理。
2.对保密公文,由经办人员按照保密制度相关规定签收、登记、初审、拟办、呈批、转办,并按时将公文归还发文单位。
五、发文办理
(一)办理程序。包括拟文、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用印、核发、归档等。
1.拟文。本局综合性文件由综合科拟稿或交相关科室拟稿后报送综合科;业务材料由部门自行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修改后报送综合科。
(1)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4)拟稿必须明确发文内容和发文对象,正确选用规范的公文文种和格式。
(5)草拟公文一律使用本局统一规范的文稿纸。文稿要写明标题、主送机关(指受理文件的单位)和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承办单位、拟稿人。草拟文稿一律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材料书写或印刷,字迹清晰规范、工整整洁。
(6)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7)各部门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人事局、纪检监察局审议的重要文稿,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交至综合科;各部门提交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新区各直属机关及办事处的文稿,或需综合科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形成综合文字材料等,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交至综合科。综合科需汇总各部门回复意见,发文时,各部门无意见可在OA上直接反馈,有意见需形成文字稿报送综合科。
2.审核。各部门所拟文稿材料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综合科核稿。
(1)业务科室负责重点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内容,如公文主体部分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时间等方面的不当,是否切合工作实际等,修改后由科室负责人给出明确意见后报送综合科。
(2)综合科审核重点是:
①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简文件的规定。
②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政策性问题有无确切依据;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观点和提法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大局意识;所述事例和情况是否完整、确实等。
③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④审查行文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多头主送、越级行文等现象。
⑤文种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该文种的要求和规范。
⑥文字是否简洁、流畅、通俗、易懂,措辞、语气与文种是否吻合,用词是否得当,是否合乎语法、逻辑,有无错别字。
⑦格式是否规范,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等格式要素是否标注规范。
⑧人名、地名、名称、术语、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⑨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经审核不符合发文标准要求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文稿经审核符合发文条件要求的,科室负责人给出明确意见后呈局领导签发。
(3)科室撰稿人作为拟文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作为核稿第一责任人。综合科核稿实行双重把关,由核稿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执行。
3.签发
(1)以局名义印发的纯业务型下行文、平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2)以局名义印发的涉及人事、机构、财务、经费开支、职责调整等内容的下行文、平行文,或其他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主要领导签发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主要领导签发。
(3)以本机关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主要领导签发。
(4)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4.复核。局领导签发件在正式缮印之前,综合科发文人员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核对,发现问题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需作修改的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作修改完善。
5.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6.缮印。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公文应当由经考核获得《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印刷厂或者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不得由未经许可的印刷厂、照相馆、晒图社缮印复制。
7.用印。印制完成的公文须按本局印章管理制度办理加盖单位公章手续。
8.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9.归档。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二)特殊程序。按上级规定在指定时限内上报的文件,拟稿部门或综合科可直接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如局领导在外无法签发,可电话请示,经同意后先行发文再作补签。
六、退文规定
综合科对以局名义签发的文稿实行统一核稿把关,发现有如下问题的一律严格执行退文规定:
(一)直送新区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二)越级行文;
(三)多头主送;
(四)“请示”一文多事,不按规定抄送的;
(五)文种使用错误,“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
(六)“请示”未标注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七)下属单位未使用行文单位文头纸或未加盖单位印章;
(八)以复印件、手写稿报文,格式不规范或格式错误较多(3处以上)的;
(九)反馈意见件未附征求意见原件;
(十)部门内设机构除综合科外对外正式行文的;
(十一)报文时间与公文日期相隔超过3个工作日;
(十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策要求;
(十三)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十四)拟以局名义发文未附代拟稿,或拟以局名义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十五)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
(十六)有重大篇章结构性、逻辑错误的;
(十七)错别字较多(5处以上);
(十八)其他不应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