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能否以单位转型升级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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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8日发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因此,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企业“转型升级”应属于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往往也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性质相同,也符合立法的精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延续原劳动合同,而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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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21:09:5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