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30号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30号
被处罚单位: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7XW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3日00时10分至00时31分,我局执法人员到光明区光明高新技术园西片区光明大道南侧、科裕路西侧的尚智科技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进行执法检查,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你单位。现场检查时,项目正处于主体结构建设阶段,工地有1台混凝土搅拌车、1台泵车正在进行浇灌混凝土作业。经查,该项目已取得《重大项目证书》,属于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项目,但尚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重大项目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环境噪音防治方案》等证据为证。
2019年4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责改字[2019]GM400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作业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证明材料;(二)所在地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意见书;(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四)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等内容。施工单位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规定。
2019年5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