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29号(深圳农牧美益肉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29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农牧美益肉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2M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21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玉律社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污水站总排口,末端沉淀池和根玉路与光侨路交汇处污水井分别采集了水样。根据2017年7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7/SH201)显示,水样中的悬浮物为39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为474毫克/升,超过了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悬浮物为2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为300毫克/升),悬浮物超标0.97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58倍。2017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3029号),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录像、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1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依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五章§5.2.2裁量标准特别控制区-超过规定标准1倍以下-B类污染物处罚档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壹拾肆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0月9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