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上半年第二阶段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7〕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今年上半年第二阶段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参加2017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东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广东;或为广东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全日制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地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认定时间
根据教育部“须为2017年春季国考合格者开展上半年认定受理工作”的要求,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已经认定完成,第二阶段仅受理2017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的认定申请。具体时间安排:
第二阶段
(一)网上申报
2017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于6月20日至6月30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国教师资格网每天报名开放时间为7∶00-24∶00。
(二)受理认定
各级认定机构于7月1日至7月14日,对第二阶段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网上确认,并于7月21日前完成所有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四、资料提交
社会申请人员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2017年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2017年全日制应届非师范毕业生,可向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光明新区、龙华区的人员本次认定申请由宝安区教育局受理;户籍在坪山区、大鹏新区的人员本次认定申请由龙岗区教育局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学历鉴定证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提交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
(四)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鉴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出具);
(七)提供2017年上半年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打印;
(八)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人事(劳动)关系在广东的证明材料(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无需提交);
(九)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十)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五、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费240元。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学历鉴定等费用,按规定另行缴纳。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政策规定、认定范围、程序、条件开展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我省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将本市开展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具体时间安排以及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体检、学历(或学位)鉴定等工作。
(三)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广泛宣传、积极支持本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和非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及时为学生出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学业成绩单、思想品德鉴定等。
各区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如需咨询,请联系市教育局师资处教师资格认定专区。政策咨询联系电话:0755-83538450
***: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深圳市教育局
2017年5月22日
深圳市受理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联系电话及办公地点
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 | 负责 部门 | 受理地址 | 电话 | 备注 |
深圳市教育局 | 师资处 | 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一楼师生服务窗口教师资格工作专区 | 83538450 | |
福田区教育局 | 人事科 |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报名期间开放) | 82918332 | |
罗湖区教育局 | 教育审批服务办公室 | 罗湖区委行政服务大厅9号窗口(现场报名期间开放) | 25834494 | |
南山区教育局 | 人事科 | 南山区桃园路南山教育信息大厦A804室 | 2***86093 | |
盐田区教育局 | 人事科 | 盐田区行政文化中心501室 | 25228531 | |
宝安区教育局 | 区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 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报名期间开放) | 27660009或27750519 | |
龙岗区教育局 | 人事科 |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教育综合大厦205室 | 89551913 |
注:坪山区、龙华区、光明新区,大鹏新区本次不受理。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