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十条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
(一)对新落户金融机构的高层次金融人才进行奖励,包括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分5年进行奖励,前3年按个人每年形成本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个人每年形成本区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总部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0人;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5人。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每个机构不超过5人。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至2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2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0人;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5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资金1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10亿元(含)以上至50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0人;5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5人。
(二)对与我区金融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或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等奖项的金融类人才,按市奖励金额给予10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我区金融人才可依照龙华区人才政策,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参照龙华区龙舞华章人才政策和龙华区重点企业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四)金融人才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时,自行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予重复扶持。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为登记成立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及个人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的金融机构需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认定标准。
(四)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符合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可进行申报。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上需年度检验合格。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需提供相关复印件。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需提供其总部出具的相应分支机构(仅限一家)证明。
(六)相关证明材料:
1.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高管认定证明(聘书或人力资源部提供的相应证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经理需提供岗位认定证明(聘书或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证明)。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基金合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公司型的公司章程)、托管证明等可以证明其规模的证明材料;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其管理规模的证明材料。
3.由申报单位为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税的纳税证明。
4.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和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等奖项的获得者需提供劳动合同、市级奖项证明及奖励***复印件。
5.申请奖励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用于奖励发放)。
(七)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金融主管部门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金融业分项-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金融机构;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现场核查:区金融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金融机构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七)对外公示:区金融主管部门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复核(其中需要核算本区经济贡献的项目,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进行本区经济贡献核算并报区财政局复核)。
(九)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区金融主管部门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金融主管部门在实施期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金融机构符合本奖励条件后2年内可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金融机构每次申报资料时间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
六、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获得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
(三)本区经济贡献是指金融机构高管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个人所得税计入龙华分成部分。
***: 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类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