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文体旅游局以案释法之XX门诊部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散发非法出版物案
基本案情:2017年03月03日,根据举报线索,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对横岗街道的XX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部主营男科治疗项目,存在对外投放XX刊物,该刊物涵盖医疗知识、门诊部广告等内容,该刊物没有取得相关出版物书号、期刊刊号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门诊部的XX刊物已全部被横岗街道市场监督部门查扣,现场只有样刊1本.该门诊部出示了《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期刊出版许可证》等证件,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下发执法文书作进一步调查,依法扣押涉案的期刊1册,对现场拍照取证。2017年3月6日我局立案进行调查。2017年3月6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承认委托网上公司编辑出版印刷XX刊物后免费派发。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散发非法出版物,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2017年4月28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于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给于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解读:《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案中,当事人非出版单位,未办理《期刊出版许可证》,但其委托网上人员(非出版单位)编排XX期刊,并予以批量印发。当事人该行为构成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非法出版的XX期刊非用于有偿发行,因此认定其无违法所得,考虑其无违法所得,且所出版的XX期刊数量不多,隧作出上述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本案中,当事人散发的XX期刊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即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散发XX期刊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散发非法出版物。《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本案中当事人散发的非法出版物并未收取费用,因此认定其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考虑其无违法所得、且是初次违反,隧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