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教函〔2018〕112号关于宝安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182044号建议的答复
李远辉(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修改主体资格
《办法》由深圳市政府四届一二二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修改权限属于市政府,区政府没有修改的权限。
二、关于《办法》的修改的必要性及进展
《办法》自2008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为构建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和监督工作体制,规范校外午托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完善,中央“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以及近年来我市有证校外午托机构数量已远远不能满足日益递增的校外午托学生需求等情况而产生出的实际问题,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完善。
2017年6月,深圳市法制办会同市教育局对已实施八年的《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历经半年多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发布评估报告,建议从托管服务类别、校外午托性质、准入条件门槛、监督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改。
目前,《办法》已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18年5月,深圳市法制办下发《深圳市法制办关于征求
三、关于《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的修改方向
一是贯彻落实市政府涉及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托管服务的总体思路,坚持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原则发展学生托管服务,为需要托管服务的学生提供方便;二是针对校外托管机构可设立的类型,按照设立目的分为两种类型,即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商事登记(简化登记程序,相当于大幅度降低办证门槛),以非营利为目的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删除违法建筑不能设立午托,放宽消防、卫生、食品经营条件等规定)。
此复。
联系人:林海彬
电 话:27753895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