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切实发挥见习基地在促进辖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予印发《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其有序运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建立盐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辖区内用人单位建立我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适用本办法。根据本办法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盐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大专以上)。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和管理的全面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见习基地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就业办,负责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立
第五条 申报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符合《关于建立盐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承诺以下条件:
(一)每年能提供2人以上的管理或专业技术见习岗位,岗位设置和分布较为合理;
(二)具有较好见习环境和设施,完善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设施;
(三)见习结束后,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原则,录用优秀的见习学生到本单位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第六条 申报建立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法人登记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人员情况说明;
(五)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七条 见习基地的申请建立程序如下:
(一)申请。用人单位到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报表》或到相关网站,如实填报后,将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到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所;
(二)审核。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所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初审,然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核时限原则上为20个工作日;
(三)公示。审批通过拟建见习基地的单位在盐田区政府在线进行公示;
(四)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授牌,正式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第三章 见习申请
第八条 我区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申请表格;
(二)毕业证、学位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归国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凭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报名和接受资格初审;
(四)身份证、户口本,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证明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我区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程序:
(一)申请。毕业生到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报表》或到相关网站,如实填报后,由申请人将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到街道劳动保障所;
(二)审核。街道劳动保障所对提出申请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将拟进基地的见习学生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见习学生进行推荐。
第十条 协议签署。经审批同意后,见习学生与见习基地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深圳市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双方的职责;
(二)见习的时间,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内容;
(三)有关协议签订和解除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见习安排
第十一条 见习时间和人数安排。
(一)见习人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见习基地的具体需求确定。生源毕业生分为两批参加见习,第一批的见习时间为每年5月至7月,主要面向应届生源毕业生;第二批的见习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主要面向暂缓就业且符合条件的生源毕业生;
(二)见习的时间、人数和批次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见习基地的实际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运作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应在每年的3月或9月,将本基地的见习岗位、人数以及专业要求等相关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已核准的见习岗位需求,在盐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必须建立见习学生资料和补贴发放台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已核准的见习基地所上报的见习学生人员情况,在见习学生见习期满后,一次性向见习基地发放补贴,并负责监督见习基地对见习生个人补贴的发放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同时按照每人每月13元的标准为见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对见习学生进行表现鉴定,并将《见习鉴定表》、高校毕业生书面见习总结及其他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优秀见习生的有关信息经本人同意后,录入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才信息库。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运作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合格并同意,可继续取得见习基地资格。
第六章 考核与监管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区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一)见习基地能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具备健全的安全卫生制度,能否为见习者提供安全卫生保障;
(二)见习岗位是否具有一定管理和技术含量,有利于发挥大学生的专业特长;
(三)见习补贴及奖励金的发放和申报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补贴发放台账;
(四)见习基地今后开展见习工作的计划。
第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见习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批评指正、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严格监督见习基地补贴的发放情况,检查见习基地是否按时、如数发放补贴。对弄虚作假的见习基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3年之内不得再申报见习基地。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见习条例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表格均可在盐田区政府在线网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在施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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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表.doc
2.深圳市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补助发放台账.doc.
3.深圳市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报表.doc
4.深圳市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鉴定表.doc
5.深圳市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表.doc
6.深圳市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doc
7.深圳市盐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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