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询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问题的答复
珠香环函〔2018〕23号
关于问询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问题的答复
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建设单位:
近期,贵公司等建设单位通过来访、来电、来函等方式,问询建设项目涉及固废、噪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问题。经研究,一并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1,以下简称《决定》),我局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本辖区内全面实施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且覆盖各个行业领域,没有例外,也没有任何变化。我局坚持一以贯之的定力,保障该政令在本辖区的畅通与实施。
二、根据《决定》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这是推进环保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前过渡期内的法律替代,为上述法律修订明确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我局维持包括涉及固废、噪声在内的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制度不变,符合***改革精神和《条例》修订的本意与初衷。
三、包括固废、噪声在内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对自己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既是理所应当具有的权利,又是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决定》精神,并参照我局印发的《香洲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版)》(***3),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四、我局将通过随机调阅建设单位环评审批、自主环保验收等公开信息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联合市环境监察部门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未验先投或在自主验收、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此复。
***:1、***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稿)
3、香洲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版)
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4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