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环保条例修正案让污染者承担更高违法成本
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于28日提请市八届人大四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完善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制度,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已实施七年多,为推动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随着《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出台,原条例相关条款已不符合环保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作条例起草说明时表示。
与原条例相比,本次《修正案》主要删除了原条例中上位法已取消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机动车环保标志、超标排放期限治理等四项制度,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分类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施工噪音处理三项制度。
《修正案》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或环境影响豁免管理名录。珠海市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同时,《修正案》还完善了施工噪音控制制度,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防治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音的责任以及采取的措施。建设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音排放标准。
记者了解到,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大部分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修正案》对违法处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意改变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自动监控数据、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排污口及设施、未及时报告环保设施故障等行为,相应提高了罚款额度,分别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等。(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