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绵城市规划管控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试行)(珠自然资字〔2019〕1088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有效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工作,加强海绵城市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控,根据机构调整后我局职能,制订《珠海市海绵城市规划管控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试行)》。现正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6日
珠海市海绵城市规划管控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试行)
为推动海绵城市项目建设,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控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控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组织制定和宣贯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审查海绵城市有关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研究落实海绵城市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措施。(责任科室:交通与市政规划科、建筑规划科、政策法规科、各分局相关科室)
第三条 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及要求;组织规划编制审查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责任科室:国土空间规划科、城市设计科、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技术中心、交通与市政规划科、各分局相关科室)
第四条 在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程序中,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相关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按照《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实施保障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科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交通与市政规划科、各分局相关科室)
第五条 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交通市政工程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管理,按照《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实施保障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科室:交通与市政规划科)
第六条 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照《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实施保障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科室:建筑规划科)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需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的情形
(一)建设单位未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申报建设项目且拒不改正的;
(二)规划设计编制单位未按海绵城市管控要求编制规划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三)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纳入海绵城市管控的相关要求而未纳入的;
(四)在规划许可阶段,应提出海绵管控的相关要求而未提出的;
(五〕其他违反海绵城市管控要求的行为,且对海绵城市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未按海绵城市管控要求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规划编制、设计部门未按海绵城市管控相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的,提出书面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