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草案)提请审议施工前需签订电力安全协议
因施工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今后或有所改观。5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的作业或活动,应当与供电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面展开,对电力供应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近年来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事故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增多。同时,珠海电网还肩负着为澳门供电的重任,供电量已超过其社会用电量的九成,电力设施因遭破坏导致对澳供电发生停电等事故,将造成难以预计的影响。
草案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重点明确了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细化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林木的处理措施,规范了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义务,强化了供电企业的安全和防范职责,补充了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及供电企业不履行义务和职责的法律责任等。
据市法制局副局长彭炳志介绍,为有效解决电力设施在其他工程建设过程中遭到破坏的问题,草案提出了在可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签订“安全协议”。“这一规定是为了减少审批环节,且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草案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内需要保护的电力设施设立警示标志,为需要方提供电力设施线路图纸等资料。(内容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