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997年8月15日)
深卫社发[1997]第38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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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
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第二条 凡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规定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凡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机构,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称为“X 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非独立法人的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直接隶属于各街道(镇)一级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或其他医疗卫生保健单位管理。
第五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布局,确定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能乱布点和滥布点。
第六条 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必须严格审批。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申请开展社区健康服务,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
(二) 举办单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
(四)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具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必须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本市常住户口户籍证明与有效的《乡村医生资格证明》;
(三) 有关人员的《社区健康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四)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人是举办单位正式职工证明、中级或以上职称证明、中层干部任命书等;
(五)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方位图与内部布局平面图;
(六)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合格的发给《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铜牌;对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铜牌悬挂在工作场所的显眼处。
第十二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变更名称,服务范围等,必须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查实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变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工作地址等项目变更,必须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变更有关事项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填写《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凡从事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除持有深圳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外,必须经岗前培训,取得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资格每年校验一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校验申请后二十天内完成校验工作,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申请校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 主办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四)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人姓名和其他所有卫技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执业资格证书》与《社区健康服务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校验申请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铜牌为黄底红字,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凡不申请报告或申请但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将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者,按《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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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
一、服务范围
每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对象6000一10000人口(含暂住人口)、以居委会(行政村)为单位,若干居委会(行政村)设一个中心。大型厂矿企业、住宅区,若范围比较独立,也可以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二、基本内容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必须为辖区全体居民提供综合、连续、安全、高效、便捷的健康服务,具体包括《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规定的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病防治、疾病诊治六大任务。
三、人员配置
(一) 按每位医护人员服务2000人口比例配置医务人员,其中医生(含至少—名女医生),与护士的相对比原则上不应高于1:1。
(二) 正式职工必须占三分之一以上。
(三)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人必须为举办单位正式职工、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正式任命的中层以上干部。
(四)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同时持有下列各有效证件:
1、下列情况之一:
(1) 深圳市常住户籍证明而且具乡村医生及以上的资格证书;
(2) 非本市常住户口但具备医师(医疗从业人员)或护士(护理从业人员)以上职称,取得深圳市的《执业资格证明》;
2、深圳市的《社区健康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四、房屋设备
(一) 业务用房
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独立的健康教育室(不少于10平方米)、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全科诊疗室、检查室、治疗室和药房(不超过总实用面积的十分之一)。不属临时占用建筑物。
(二) 设备
1、健康教育设备:电视机、录放像机、幻灯机、投影仪、健康教育专栏和户外大型健康教育标语等。
2、妇幼保健与计划免疫设备:诊察床、诊察桌、诊察椅、妇科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注射器、视力表、眼底镜、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婴儿体格检查(测量)器具、电冰箱及其他冷链设备。
3、其他诊疗设备:氧气瓶(袋)、处置台、纱布罐、方盘、镊子、剪刀、药品柜、心电图机、紫外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等。
4、电脑、打印机、电话(含BP机)、健康档案柜、资料柜、办公桌椅、必要的交通工具及其它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