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园街道关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卡删卡和管卡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福田区卫人局关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卡、删卡和管卡的若干规定》(福卫人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街道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的维护和管理,规范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卡、删卡和管卡制度,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卡制度
(一)一般人员建卡原则
1、2013年9月1日起收回居住地建卡权限,根据统计口径“人口数字档案唯一性原则,统计属地唯一性原则,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本省户籍人口由户籍地建卡,省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建卡,且建卡地负责录入全员人口基础信息以及育龄妇女已有相关信息,并对建卡时录入的信息负责。
2、对于省内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发现未建卡的,通过“业务通报”反馈给户籍地(现居住地地址必须精确到村、居委一级),户籍地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建卡。
3、我辖区在为户籍人口及居住在本辖区的省外流动人口建卡时,对于家庭有生育小孩的需先查询系统是否已录入此小孩的出生信息。若有,则关联即可,以避免子女信息重复现象;若无,则添加子女信息。
(二)特殊人员建卡原则
1、失踪、因罪入狱的人口,在原户籍地公安系统中有登记的,一律由其户籍地录入全员人口系统。
2、有生育的同居人员,建卡时婚姻状况项目归为“未说明情况”。
3、福利院的小孩,或者由政府抚养、入集体户的小孩,一律录入系统并按机构所在地进行统计,其中0-3周岁的要建卡录入“出生”,其他录入“全员人口”。
4、现役军人与本地户籍的育龄妇女结婚且居住在本地的,应建立夫妇卡,军人方至少要录入其姓名、单位简称或部队番号,以便于服务管理。
二、规范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删卡制度
(一)区级负责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删卡
从2013年9月1日起,街道不再对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删卡操作,将删卡权限上交至区卫人局,由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删卡操作,取消其他持有账号人员删卡的权限。
(二)明确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删卡职责
1、省内户籍人口,女方为我辖区户籍人口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若男方为不同户籍地的,女方户籍地所在社区还需通过“业务通报”男方户籍地所在社区或街道,经沟通协商同意后由女方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删卡申请;只有男方为我辖区户籍人口时,男方户籍地所在社区或街道要及时处理“业务通报”信息,积极协助核查删卡有关原因。
2、跨省婚嫁人口,无论是男方为本辖区还是女方为本辖区的,均由本辖区一方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删卡申请。
3、省外流动人口,由女方现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删卡申请。若省外流动人口只有男方的,可由男方现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删卡申请。
(三)规范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删卡操作流程
1、社区需要对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删卡操作的,需填写《社区删除全员人口信息卡申报表》(见***1)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佐证材料应包括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要删除人员的所有重卡信息,其它情况根据实际收取佐证材料。在申报表中注明删除原因,由社区工作站申报人签名并加盖社区印章后报街道复核。
2、街道负责对社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初审,对不予删除的要写明原因并反馈给社区;再将各社区符合删卡条件的名单汇总填写《街道删除全员人口信息卡申报汇总表》(见***2),科长签名盖章,每月5日前报区级审批。
3、区计生监管考核科在收到街道报送的《街道删除全员人口信息卡申报汇总表》(见***2)后,系统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把审核结果报科长确认,然后进行删卡操作。区级系统管理员在删卡操作前需打印(截屏)信息卡存档备案,删卡的同时在系统中录入“删卡原因”。每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反馈给街道。
4、如遇特殊情况急需删卡的作为即办件处理,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立即进行删卡操作。
三、规范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子女信息删除制度
子女信息的删除权限收回至街道,由街道指定计生科1名在编人员负责子女信息删除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社区需要对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子女信息进行删除操作的,需填写《社区删除子女信息申报表》(见***3)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佐证材料应包括相关子女真实信息材料。在申报表中注明删除原因,由社区工作站申报人签名并加盖社区印章后报街道审批。
(二)街道负责对社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审核,由指定的系统操作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计生科长确认签名后,进行子女信息删除操作,并在系统中录入“删除原因”。审核结果反馈给社区备查。同时,街道每月5日前需将上月子女信息删除情况汇总后填写《街道删除子女信息汇总表》(见***4),上报区级备案。
(三)区级每月将街道上报的《街道删除子女信息汇总表》(见***4)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删子女信息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差错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年终考核的内容。
四、规范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管卡制度
(一)规范迁移卡册管理
1、户籍迁移的,由迁入地向迁出地提出迁入请求,或迁出地向迁入地通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经迁出地确认后,由迁入地即现户籍地负责对该对象的相关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原户籍地自动丧失对该对象的管理权限。同时,各迁入地应将迁入人口相关资料复印存档备查。
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发生变动的,现居住地要向前一居住地提出居住地变动请求,在5个工作日内,经前一居住地确认后,由现居住地负责对该对象的相关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前一居住地自动丧失对该对象的管理权限。
(二)规范“业务通报”
为加强各项业务管理服务地之间的沟通交流,有关建卡、出生、现孕、“四术”、户籍变动、现居住地变动等主要信息的沟通要使用“业务通报”模块进行,“消息管理”仅作为协查和沟通的补充。有关业务通报规范如下:
1、通报的信息接收地至少应精确到镇(街)一级,否则,视为无效通报。
2、通报时应注明通报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方便双方进一步沟通。
3、涉及到省内夫妇双方不同户籍地的,一方录入服务管理信息前,应通过“业务通报”模块告知对方后再行录入,双方均有责任协助调查和服务管理。
(三)查环查孕统计规范
1、户籍地为本省的应查对象,统一由户籍地在每年年报后10个工作日内设置应查次数。
2、户籍地为省外的应查对象,由现居住地在每年年报后5个工作日内设置应查次数。
3、其他时点新增加需查环查孕对象,由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按本地要求设置应查次数。
4、查环查孕次数一经设定,除设定地之外,其他地方一律不得再行更改。
(四)其他补充规范
1、社会抚养费录入工作统一由夫妇双方的户籍地负责,分别统计;夫妇户籍地同属一个县(市、区)的,可由征收方录入。
2、已批准安排生育的对象,审批有效期到其已生育为止,不须每年都做审批登记。若该对象在生育审批有效期内发生户籍迁移的,该生育指标系统默认为有效,但迁入地必须联系迁出地对该生育指标进行审核确认。
3、计划生育服务证号码、独生子女证编码新系统将默认以该对象所在村居的行政区划代码+“证件号码”为相关证件编码。
4、当年出生人口的更新及时率指标口径,从出生后1个月延长为2个月内录入,统计为及时更新。
五、加强检查监督
各级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落实全员人口数据库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检查监督,规范我街道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建卡、删卡和管卡等工作制度。街道计生科每季度对全员人口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通报结果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此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福田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删卡、删子女的有关规定》(福卫人发[2013]4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