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市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珠府[2000]74号
200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为明确公物仓的管理职能,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政府公物仓(下称公物仓)是经珠海市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珠海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管理罚没物资等政府财产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公物仓在本市范围内管理下列财产,国家、省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一)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罚金、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二)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税款、罚款的财产;
(三)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变卖的财产;
(四)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出来的财产;
(六)其它应强制拍卖的财产。
第四条执罚部门的罚没物资,应交由市政府公物仓统一保管。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罚没物资入库时,应由公物仓管理员与执罚单位办案人员共同对入库物资进行查验、核对、确认。
第六条罚没物资属不动产的,执罚单位应造册登记,移交公物仓管理。
第七条对未结案的财产(货值5万元以上),执罚单位必须移交公物仓妥善代管。
第八条执罚部门查获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主的财产,必须交给公物仓统一保管。并于适当时候进行公开拍卖处理,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第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出来的房产、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政府财产,应交给政府公物仓统一保管,由市财政局重新调配使用或公开拍卖处理。拍卖所得款项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其他需要变价处理的政府财产,也应交给公物仓统一管理,公开拍卖。
第十一条公物仓在库区内应建立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分门别类、分别存放、立卡登记、经常查验,防止变质、损坏等事故发生,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公物仓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仓储物资财产专帐,准确反映仓储物资的存放情况及财产变价收入情况。防止仓储物资的丢失或流失。
第十三条公物仓对所管理的物资,必须有严格的移交、查验、核对制度,不得擅自更改任何资料,如有错漏,必须由各有关单位经办人员共同审核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公物仓在处理罚没物资时,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除国家专管物品和易燃、易爆、易腐烂物品外,必须由公物仓与执罚单位共同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公物仓所管理的罚没物资等政府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截留、挪用、调换、私分、压价购买或销售。
第十六条罚没物资拍卖所得的货款,拍卖机构必须于收到货款7日内全部划入市财政局的专户。
第十七条在拍卖活动中,因违约所没收的违约金,拍卖机构应将该项收入在7日内全部划入市财政局的专户。
第十八条公物仓应将拍卖收入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向拍卖机构结收货款。
第十九条根据粤财预字[1992]54号文件的精神,从罚没收入及其它政府财产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公物仓的各项经费支出。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运输、仓储保管费;(2)公物仓建设配套费、设备购置费;(3)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等。
第二十条执罚单位所需的办案经费、情报费等,由执罚单位向财政编报预算,由财政核拨,原则上办案费控制在该案收入的25%以内,情报费控制在该案收入的15%以内,奖励一线工作人员的奖金控制在该案收入的0.8%以内。办案费开支范围按财政部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预字[1986]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物仓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截留、挪用、调换、私分、压价购买或销售政府财产的,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